(1)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时间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时间上由远到近,先从该制度的历史说起,从古罗马法说起,中世纪有什么变化,近代有何发展,直到现在的现状,实际是采历史研究方法。法制史研究论文,大体体现这样的递进关系。在部门法,例如民法硕士、博士论文中,也常常采用历史研究方法,因此在论文的某个部分会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通常在绪论或总论部分,或者某一章下面的节,不大可能一篇民法论文各章之间都反映时间上的递进关系。
这种递进关系,要求严格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如果出现时间先后顺序的错乱,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时间愈早愈在前,时间愈近愈在后。
(2)空间上的递进关系
此所谓“空间”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地域上的空间;一是抽象的空间。无论属于地域上的空间,或者抽象的空间,都要求“由外到内”,先讨论外部的问题,后讨论内部的问题。先研究外国的制度、发展、经验教训,再讨论本国的制度、发展、构成、适用、存在问题及对策等;或者先讨论该制度的外部关系,产生原因、背景、哲学思想、政策取向、功能等,然后进入该制度内部,讨论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解释适用等。
空间上的递进关系,要求区分内外,先外后内。如果外部问题未讨论完就进入内部问题的讨论,中途再反过来讨论外部问题,或者一开始讨论本国制度,中间突然插入外国制度的探讨,然后再回到本国制度的研究,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先外、后内。
(3)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所谓纯粹逻辑上的递进关系,是指在逻辑上由抽象到具体。先从概念、定义说起,解释其含义,探讨其内涵、外延,确定其适用范围,分析适用条件、法律效果。通常采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方法,就反映这种递进关系。要求符合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顺序,愈抽象的问题愈在前,愈具体的问题愈在后,否则就叫层次不清、逻辑混乱。
其规则是:愈抽象愈在前,愈具体愈在后。
实例:
硕士论文:最高额抵押权研究 第一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意义 第二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历史演进
第三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 第四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第五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 第六部分 最高额抵押权的消灭
其第一、二部分属于总论;第三至第六部分属于分论。其分论的结构显然符合纯粹逻辑的递进关系。
须注意的是,在一篇论文中,尤其是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论文、博士论文,不是只反映一种递进关系形态,可能某一编、某一章内部是时间上的递进关系,另外的编、章内部是逻辑上的递进关系。
关于本论部分的逻辑关系,还有一个要求是要有重点,避免等分式、无重点、面面俱到和过分枝蔓。我上研究生的时候,研究生院院长温济泽教授作报告,讲到学术论文写作多次引用前人的诗句:“删繁就简三秋树,领异标新二月花”。前一句就是指,文章的结构,要避免过分枝蔓,要突出重点。
下面举不合逻辑的实例:
实例1:
硕士论文:著作权若干问题研究
一、著作权的成因、发展和不同制度比较; 二、我国著作权制度的历史、现状和立法构想; 三、著作权若干问题的具体探究。
评论:
问题在于逻辑关系混乱,第一部分的成因、发展、不同制度比较与第二部分的历史、现状是重复的;立法构想应该在整个研究完成之后提出,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全部研究未完成,尤其对著作权的若干基本问题还未研究清楚,就提出立法构想,也不合逻辑。 实例2:
硕士论文:论新闻侵权为题的硕士论文 第一章 新闻侵权概述
第二章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民事责任 第四章 新闻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 第五章 新闻侵权民事责任主体 第六章 新闻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
评论:
问题在于总分颠倒,第二、三、四章属于分论,却安排在前面,第五章新
闻侵权的责任主体和第六章救济方式应当属于总论,却安排在后面。
实例3:
硕士论文: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一、企业集团产生的客观必然性; 二、企业集团的概念;
三、企业集团的类型及其规范化;
四、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由其内外关系决定的; 五、问题与对策。
评论:
问题是各部分逻辑关系混乱。连什么是企业集团都未介绍,一开头就讲客观必然性,不合思维习惯和逻辑。思维习惯和逻辑是,先讲“是什么”,再讲“为什么”。概念属于“是什么”,本应当在前面,却安排在第二部分。客观必然性属于“为什么”,本应当在后面。第四部分是一个完整的句子,与标题不合,标题不能是句子,再说也与其他部分不协调。
实例4:
硕士论文:论时效制度 一、对时效制度的历史考察 二、关于消灭时效效力的探讨
三、我国民法是否需要设立取得时效制度 四、对完善我国民法时效制度的设想 五、时效完成后义务人的履行 六、除斥期间
评论:
同样逻辑混乱,第三、四部分交叉、重复,层次不清,第六部分除斥期间属于课题之外的问题。
实例5:
硕士论文:论民法的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三、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非合同义务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新发展与合同预备性文件的效力 五、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与实践
评论:
存在的问题是逻辑混乱:“缔约过失责任”是否包括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
任?如果回答是肯定的,则何以单独论及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而未专门论及大陆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回答是否定的,即缔约过失责任仅指大陆法系的制度,则何以在研究过程的中间,突然提出英美法系的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实例6:
硕士论文:保证责任研究 一、保证责任的成立; 二、保证责任的性质; 三、保证责任的范围; 四、保证责任的方式; 五、保证责任的期间; 六、保证责任的消灭。
评论:
相对而言,成立、范围、方式、期间、消灭都是具体的,唯性质是抽象的。而将性质安排在成立之后、范围等之前,违背了“愈抽象愈在前”的规则,造成逻辑混乱。如果在前面设一个部分:保证责任概述,在其中论及责任性质,就合乎逻辑了。
实例7:
硕士论文:融资性租赁合同研究 一、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二、融资性租赁合同的订立及条款; 三、融资性租赁合同的担保; 四、融资性租赁合同责任。
评论:
按照思维的逻辑习惯,一提到合同的订立,马上会想到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这也正是事物本身的逻辑。但本文在论及订立之后,却未论及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而仅研究合同的担保。其逻辑难谓合理、严密。
实例8:
硕士论文:论农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特点和主要缺点 第二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一) 第三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的革新(二)
第四部分 他国(地区)农地使用制度与农业发展的经验介绍
第五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规范化建构的制约因素及其发展态势分析 第六部分 农地承包经营权目标模式的建构
评论:
问题是,先讲中国,后讲外国,最后再来讲中国,违反先外国后本国的空间上的递进关系。逻辑关系是混乱的。
实例9:
硕士论文:加害给付研究
第一章 德国法中的积极侵害债权 第二章 中国法的加害给付
第三章 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四章 民事责任竞合概述及责任比较 第五章 外国民事责任竞合处理 第六章 中国法的责任竞合
评论:
问题是题目确定的研究范围不能涵盖第四、五、六章的“民事责任竞合”,各章之间逻辑关系不清。
实例10:
硕士论文:我国合同解除制度立法研究:
第一章 关于合同解除的历史考察
第二章 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 第三章 合同解除的概念和意义
第四章 解除权的性质、种类与发生原因 第五章 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原因 第六章 行使解除权的方法 第七章 合同解除的效力 第八章 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评论:
问题主要是第二章我国现行合同法关于我国合同解除的规定及其问题,本应当安排在本文最后予以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却安排在第二章,不符合逻辑思维顺序和习惯,破坏了其他各章从远到近、从抽象到具体的递进关系。
6、对各部分标题的要求
第一项要求:标题应当是名词或名词性短语,不能是一个句子 第二项要求:标题只确定本部分的研究对象,不表达作者观点 第三项要求:标题应明确、简短而忌冗长 第四项要求:标题应当出现题目中的关键词
第五项要求:同一层次的各标题应相互协调
实例1:
博士论文:荷兰国际私法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