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绩效考核角度看,应合理确定反诉审理的绩效:从法院的角度来看,本反诉合并审理,应当按照两个案件来考核承办法官的工作量,提高承办法官办理本反诉合并案件的积极性,提高法院对反诉立案的积极性。
(三)程序正义角度看,法院应当作出突破:法院应敢于突破“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审判理念,坚持程序正义。应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反诉的案件,坚决让其另行起诉。这样才能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和维护司法权威。 本期审编:游大宇 付翔宇推 送 要 旨1、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具有典型意义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裁判规则
2、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性案例3、中外具有典型性和新颖性的裁判案例4、中外判例或案例研究的理论与实践5、中心主办或成员参加的研讨会以及实践调查信息顾问单位:河 南 天 欣 律 师 事 务 所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