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

2019-03-15 22:13

分、零、整,不得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另(或0)等字代替,禁止书写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为止的,在“元”或“角”字之后应写“整”字或“正”字,大字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或“正”字。

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加填“人民币”等货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留空白。

(七)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308.40,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佰零捌元肆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只写一个“零”字,如¥3004.56,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人民币叁仟零肆元伍角陆分;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金额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13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成人民币壹仟叁佰零伍角陆分。又如¥1000.56,汉字大写金额应当写人民币壹仟元零伍角陆分。 第十九条 会计记录“摘要”中常用的计量部门、子公司可以用符号代替。常用的计量部门、子公司及符号如下: (一)重量:克(g)、千克(kg)、吨(t); (二)长度:厘米(cm)、米(m)、千米(KM); (三)面积:平方米(m2);

(四)体积:平方厘米(cm3)、立方米(m3); (五)容量:毫升(ml)、升(l); 第二十条 正确使用各种图章。

(一)会计机构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管,“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现金收讫”、“现金付讫”戳由出纳人员专用;“转讫”戳指定人使用。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二)会计人员每人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2/3,用于更正错误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

(三)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薄,凡是会计科目位置,可以盖会计科目戳,使用蓝色印油;其他印章、戳记均使用红色印油。

第四章 原始凭证规范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已经发生、执行或完成,用以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最初的书面证明文件,在法律上具有证明效力。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在发生时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部门、子公司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部门、子公司名称,经济业务内容。当经济业务内容涉及实物的原始凭证还应填写实物名称、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和大写金额合计。

从外单位取得和对外开出的发票或收据,必须印有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填制单位的印章;

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章。 收、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应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

从个人处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本人和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收据。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

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时,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据,必须由借款人亲自复写,其中“借款付出凭证”一联和“收回借款凭证”一联必须分别附在借出款项记账凭证和收回款项记账凭证之后。

(七)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求

(一)填制原始凭证要求内容齐全,书写规范,文字简明,用词确切,数字计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

(二)自制原始凭证金额栏下如果未印小写合计项目,不论已填写几笔金额,空行均应划斜线注销,自凭证最后一行数字与大写合计之间的空行,从右上角向左下角划斜线,以示不能填写数字。 (三)连续编号的原始凭证,作废后盖“作废”章,按顺序粘贴原处。

(四)汇总原始凭证个别文字或数字发生错误,可采用划线更正法更正。

(五)原始凭证要在经济业务发生、执行或完成时及时填制不得

拖延时日。

(六)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记账联的复印件和盖有公章的证明,由经办部门、子公司经办人写出说明并签字,经有关领导人批准后,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票、轮船票、飞机票等),由当事人将情况写清,经本部门、子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十四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部门、子公司和经办人、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部门、子公司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如金属材料或化学材料的化验单)。需入库的物品,发票与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收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名,需经批准的凭证是否有负责人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符合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财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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