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当事人的尊重。
对准备出庭质证的鉴定项目,在开庭前最好能在内部进行出庭质证推演,实践证明这对提高出庭人员专业素养特别是提高估价师出庭时的过硬的心理素质很有好处。
(三)注重出庭人员培训
估价师目前由于一般很少有机会出庭,特别是重大关键性案子旁听人员很多,当事人聘请了著名律师或聘请了估价师作为辅助人出庭,估价师往往显得怯场和自信心不足,这是出庭大忌。质证是一门对抗的技术和艺术,示弱不会引发人们的同情,只会遭到更猛列的攻击。故出庭估价师的心理素质训练很重要,要训练估价师克服对着不熟悉的人群讲演感到紧张和焦虑不安的情绪,一旦出庭,估价师一定要学会情绪自我调节,学会自我暗示、自我鼓励,自信不足必然导致思维迟钝,而语言是思维的外壳,思维不敏捷,就做不到口齿伶俐,就会笨嘴拙舌,进而影响法官的心证,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出庭的效果主要取决于出庭前的准备与出庭时的心态。估价师一旦在庭上说自己不行或一句一个“对不起”,后果会非常可怕。
事务所针对性安排强化质证方面相关知识的学习和技能培训,对常见问题要总结出符合身份的专业的应答话术。
(四)出庭接受质证回答问题的技巧和注意事项
估价师出庭接受质证时要把握以下几个原则和要点
1、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质证权,不对质询方使用漫骂或粗鲁的语言;
2、保持一种超然的态度,不对任何一方态度上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
3、庭上质证内容与鉴定结论保持一致;
4、着重回答程序方面的问题,重点回答鉴定程序合法性、采用的鉴定方法理论基础的科学性,估价过程的合规性,对鉴定中可能的主观判断不作细节的纠缠,避免对方在法官和当事人都不熟悉的评估技术参数选取上作过多提问;
5、不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对没有关联的发问、重复性发问可不予回答,防止当事人及律师漫无边际的询问、辩论,法庭上当事人可能会提出一些与鉴定无关的问题,可能是房地产估价师熟悉的一些问题,对此类问题估价师应不与答复;鉴定人对应予以拒绝回答的
问题征得法庭同意,而不得直接回绝;
6、对威胁、侮辱性的语言和方式,可请求法官制止;
7、估价师只能就委托鉴定的科学技术或专门问题发表专家意见,不得对法律适用等与鉴定人职责无关的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也不得对案件定性和确定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内容发表看法;
8、估价师法庭回答问题应神态自然得体,语调语速恰当,吐词清晰,保持与质询方和庭上人员眼神交流,注意对方反应,少用方言土语,忌讳模棱两可的模糊用词。
(五)避免回答诱导性问题
估价师出庭由于缺乏质证方面知识,缺乏经验,不能识别诱导性问题,常常落入对方圈套,对不适当引导鉴定人的言语和方式可请求法庭不予回答,避免被对方拖入陷阱。
诱导性问题在我国又被称为“导致答复的问题”或“引导性问话”,英国证据法学家斯第芬认为所谓诱导性问题就是“暗示提问者希望得到的回答或暗示证人尚未作证证明的争议事实之存在的问题”。澳大利亚1995年证据法规定,诱导性问题是指提出的下列问题:(1)直接
或间接暗示了特定答案的问题;(2)假定某事实存在,而在诉讼中就该事实存在争议,并且在向该证人提出问题之前证人还没有就该事实是否存在作证的问题。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将其分为三种类型:一、虚伪诱导,系暗示证人使之故意为其记忆之陈述;二、错误诱导,因其暗示足使证人发生错觉,致为其记忆之陈述,有就要证事实假定为已经证明的危险;三、记忆诱导,因其暗示而引其证人之记忆。
一般所说的诱导性问题是指暗示了答案的问题。
英美法系中关于诱导性规则问题的基本规则是在直接询问中禁止提出诱导性问题,在反询问中允许诱导性问题,在直接询问中证人表现出对传唤其出庭的一方的敌意或者不合作态度,则可以以诱导性进行询问,在反询问过程中如果证人表现出倾向反询问的态度时,反询问也可能会受到禁止。
估计师对待诱导性问题保持高度警惕,思路要清晰。
(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
质证也是经验和艺术的结合,估价师一定要注重经验积累,事务所要有质量监控程序对估价师出庭质量进行监控,要注重经验的总结。经过经验积累,不断总结提高,估价师就会塑造成专家的形象出
现在法庭上,必定会更赢得社会的尊重和信赖,促进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月第1版。
[2]《司法鉴定导论》 司法部法规教育司 主编 何家弘 法律出版社 2000年9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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