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讲义

2019-03-16 11:23

民 法 总 论

(讲义)

? 总论部分阅读书目:

? 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 龙卫球:《民法总论》(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 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 [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

第一章 绪论

? 一、法、公法和私法 ? 1.法的含义:

? 中国:刑也。 灋:fǎ, 中国古代传说中的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

件时,它会用角去触理曲的人。东汉许慎在《说文解字》十部上“廌”部说:“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廌]去。所以具有法的意思,也是中国古代最早明文记载表示法律含义的字之一。

? 关于此问题,可以参看梁治平:《“法”辨:中国法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收录于《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 西方:权利、正义。

? 西方法皆起源于古罗马,所以,想要厘清西方“法”的含义,须从罗马说起。在

拉丁语中能够译作“法”的词汇不胜其多,但主要的只有两个:即Jus和Lex。

? Jus的基本含义有二:一为法,二为权利。此外,Jus还有公平、正义等富有道德

意味的含义。

? 相比而言,Lex的含义较为简单,是指罗马王政时期国王制定的法律和共和国时

期各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

? 除拉丁语的Jus外,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意大利语的Diritto以及西班牙

语的Derecho都可以读作“法”和“权利”,此外,它们还具有正义、平衡的含义。英语中的Law虽然不可以读作“权利”,不过英语中与Jus相近的词还是有的,就是Right,这个字的基本含义是权利,但也指作为一切权利基础的抽象意义上的法。

? 因此,西方的“法”从来就是与权利与正义连在一起的。

? 2.公法和私法:

? (1)区分标准: (区分标准不一,有代表性的学说如下)

? A.利益说,也称为目的说。此说以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为区别标准,即保护公益者

为公法,保护私益者为私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首倡,为历史最久的学说。其缺点在于公益私益本身存在区别的困难,故利益说现已失势。

? B.主体说。此说为德国法学家耶律芮可(G·Jellinek,1851—1911)倡导,以法律关系的主体为其区别标准,凡规定国家或者其他公共团体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或者公共团体与私人间相互关系的为公法;仅规定私人间或者私团体间相互关系的为私法。 ? 该说缺点在于:国家或者其他公共团体有时也会立于私人地位,与私人缔结买卖、租赁等契约,私人有时也不免立于国家地位进行活动,如采取刑法上的正当防卫行为。这些情形下,主体说则显然不尽合理。

? C.性质说。此说以法律关系的性质为区别标准,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 a.权力关系说。认为规定不平等关系即权力服从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平等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 b.统治关系说。规定国家统治权关系的法律为公法;规定非统治权关系的为私法。然而国际法虽属公法,却并非规定统治权关系,故此说也未妥适。

? c.生活关系说。此说以法律规范的生活关系的不同发生方式为区别标准,凡作为国民一分子资格而产生的生活关系,为公生活关系,如纳税、服兵役等,则规范该关系的法律为公法;凡作为社会一分子资格而产生的生活关系为私生活关系,如买卖、婚姻等,规范该关系的法律为私法。

? 性质说为日本学者的通说,其中的生活关系说尤为多数学者所主张。

? (2)区分的意义:

? 区分二者的实益在于,易于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应适用何种法律规定,应采用

何种救济方法或制裁手段,以及案件应由何种性质的法院或审判庭受理,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

? 二、民法和民法典 ? (一)民法的语源: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用的“民法”一词都来自于罗马法的Jus

civile (市民法)一语,所以罗马法之市民法实为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

?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汉语中的“民法”一词虽然是中国汉字中早就有的,但作为

一个法律术语使用,对法的一个部门加以称谓,则是清末立法时从日本移植而来。

? (二)民法的概念:从西方国家的情况看,很少在法律中对民法的概念作出直接的界定,通常都是由学者在学术著作中加以阐述。一般认为,民法应从形式及实质两方面来把握。

? 1.形式的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法律,即民法典。

? 2.实质的民法: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等。

? (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民法通则》第二条: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 2、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 3、平等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 (四)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沿革.doc ? (五)民法的法律渊源: ? 1.宪法 ? 2.法律

? 3.法规、决议、指导性文件、规范性文件 ? 4.习惯法 ? 4.判例 ? 5.学说

? (六)民法的效力(适用范围):

? 1.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

? 2.民法的空间效力 :适用于我国全部领域;适用于局部地区;适用于特别行政

? 3.民法对人的效力: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 (七)民法的特点 ? 1、民法是权利法

? 2、民法的内容主要为私法 ? 3、民法主要为实体法

? 4、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 (八)民法典的体制

? 各国民法典的体制,主要有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罗马式始于罗马法学家盖尤斯

(Gaius)的《法学阶梯》一书,优帝编制法律时采用了这种形式,将民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采之,但将诉讼法内容剔除,把物法分为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和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因此,《法国民法典》便形成了人法、财产法和财产权取得法三编。

? 德国式也称“潘德可吞(Pandekten)”式,系由国法大全中的《学说汇纂》的希腊名称Pandectae而来。此体制把民法分为五编,即总则、债权、物权、亲属、

继承。

? 惟因债权与物权两编的先后顺序不同,又分为萨克森(Sachsen)式与巴威里

(Baviria)式两种,前者置物权于第二编,债权于第三编,后者则相反。日本民典法采萨克森式,德国民法典则采巴威里式。

? 德国式体制在大陆法系也有着巨大的影响,泰国、韩国、希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都采纳了这种体制。瑞士民法典只有四编:人法、亲属法、继承法和物权法,债权法则单独存在。其外形虽似罗马式,实质则近于德国式,属于一种折衷式。

? (九)民法学的体系(内容) ? 1.总论 ? 2.物权 ? 3.债权 ? 4.人身权 ? 5.亲属权 ? 6.继承权 ? 7.侵权责任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意义

? 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能够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的根本规则。其基本

属性有两个:一为内容的根本性;一为效力的始终性或者说完全性。依此标准,如果一项原则的内容不具有根本性,或者该原则的生效领域不能自始至终地覆盖整个民法,那么,此项原则就不能称为基本原则。

?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 1.指导功能:立法机关的民事立法行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司法机关的民事?

? 3.补充功能:当法律出现漏洞时,民法基本原则起到补充作用。

裁判行为都要在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

2.约束功能:对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等行为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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