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加入联合国[5]。1955年12月13日,中华民国代表在安理会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理由是全蒙古是中国的一部分。[6][7][8][9]。1961年在美国和苏联的压力下,中华民国最终不得不放手,在缺席的情况下让外蒙入联。
开罗宣言[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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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军事委员会委员长蒋中正、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在埃及首都开罗, 11/25/1943
《开罗宣言》(英语:Cairo Declaration,法语:Cairo Communiqué,日语:カイロ宣言,俄语:Каирская декларация,意大利语:Dichiarazione del Cairo, 德语Kairoer Erkl?rung)是美国总统罗斯福,中国战区最高统帅蒋介石和英国首相丘吉尔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在埃及首都开罗举行会议后[1][2],在1943年12月1日所发表的对日作战宣言[3]。
中华民国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于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计英文一页[4][5]。美国方面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英国方面可洽询英国外交部,或查询英国政府文书局(British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的文件。虽然英国政府文书局汇编的《英国1919-1939年的外交政策档案》(Documents on British Foreign Policy1919-1939)没包括1943年才出现的开罗宣言,但二战时期这些文件在20世纪末都已解密,所以可以亲往洽询借阅事宜,英国史的学界已经陆续整理1940-1945的《英国外交档案》(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并在美国出版[6]。日本方面因为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视为重要文件,以影印保存于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7]。
开罗宣言在各种语言中的译名不同,汉语方面,与会的中华民国采用《开罗宣言》做为定名,英语方面,与会的中美英三国在之后的《波茨坦公告》使用Cairo Declaration这个名称来称呼开罗宣言。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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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背景 2 主要内容 3 议定过程 4 争议
o 4.1 反对方 o 4.2 支持方 5 参见
6 参考资料
背景[编辑]
1943年8月,英国首相丘吉尔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加拿大魁北克会议中,讨论战后国际秩序重建的问题。之后,罗斯福策划召开中、英、苏及美四国首脑会议。但是苏联方面表示斯大林拒绝参加有蒋介石与会的国际会议。最后罗斯福与丘吉尔商定,将四国会议分成两部分召开。第一部分是没有斯大林参加的美、英、中在埃及举行的开罗会议; 第二部分是没有蒋介石参加的英国、美国、苏联在伊朗举行的德黑兰会议(1943年11月30日),及之后衍生在苏联的雅尔塔密约 (1945年2月4日至2月11日)。[8]
主要内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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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美三国坚持对日作战直到日本无条件投降为止;
日本归还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区域所占的一切岛屿;
日本自中国人偷得的所有领土,比如满洲、台湾及澎湖群岛,应该归还给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
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与独立。。
该宣言经美、中、英三盟国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所发表的《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2日盟国与日本在密苏里号战列舰所签署的《日本降书》确认,是战后处理日本问题的共识,也是未来处理战后亚洲新秩序的一份重要文件。
议定过程[编辑]
左起: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蒋介石夫人,摄于194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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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草
美国总统特别助理霍普金斯在三巨头会谈的基础上起草了开罗宣言草案。关于日本归还台湾给中华民国的问题,其拟初稿明确表示:“被日本人背信弃义地所窃取于中华民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和台湾,应理所当然地归还中华民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在开罗和德黑兰举行的会议 第401页[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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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讨论稿
英国代表贾德干爵士在参加修改意见时建议将草案中的“归还中华民国”改为“当然必须由日本放弃”。 中华民国代表王宠惠以外交部长名义随蒋介石出席开罗会议,据理力争,美国代表哈里曼附议中华民国,将宣言草案的文字表述为:“被日本所窃取于中华民国之领土,特别是满洲和台湾,应归还中华民国。”这一文本删去了美方文本中语气较强的“背信弃义”和“理所当然”两个词组。 (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在开罗和德黑兰举行的会议 第40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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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吉尔修改定稿
丘吉尔本人,又对宣言草案文字进一步作了修改,将文中的“特别是”改为“例如”,又在“满洲和台湾”两个地名后,加上了“澎湖”。《开罗宣言》就这样定稿了。 (罗斯福和丘吉尔修改稿的影印件载于《美国对外关系文件》第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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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也表示同意
为征求斯大林的意见,《开罗宣言》并未签字,开罗会议一结束,罗斯福、丘吉尔即刻前往德黑兰,同斯大林会晤。1943年11月30日,丘吉尔在介绍完《开罗宣言》内容后,询问斯大林的意见如何。斯大林回答称他“完全”赞成“宣言及其全部内容”,并明确表示:这一决定是“正确的”,“朝鲜应该独立,满洲、台湾和澎湖等岛屿 应该回归
中华民国”。(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在开罗和德黑兰举行的会议 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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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第二天,即1943年12月1日,《开罗宣言》由白宫向外界公布,正式发表。
争议[编辑]
二战所有数十个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从来没质疑开罗宣言这份历史文件的存在。从联合国各项会议记录可知道,目前联合国一百多个会员国,都没有提出质疑。开罗会议的会议记录好几百页,还有罗斯福和丘吉尔对开罗宣言的亲笔修改稿[10] [11],都记录在美国国务院出版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中[12],根本没有质疑的必要。 主张台湾独立的人士普遍质疑开罗宣言。有的质疑存在性,有的质疑有效性,有多种意见。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其实这些台独人士的质疑很无谓,不管过去签哪种条约,之后台湾一样能经由适当的各种程序独立。像1991独立的马其顿共和国、1999年独立的东帝汶、2011年独立的南苏丹等等,都是以新的条约去改变现状来独立。而台独人士各种质疑论点互相矛盾,反而抵触了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本身做的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反对方[编辑]
主张台湾独立或民进党人士多半否定开罗宣言的有效,认为开罗宣言不足以决定战后台湾的主权归属。 反对方质疑开罗宣言,否定的意见目前还未统合,[13]他们的意见分为以下互相矛盾的几种:
1. 2. 3. 4. 5. 6. 7. 8.
世界上根本没有《开罗宣言》这项文件。 有《开罗宣言》,但是没有文件原件。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但没有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但无人签名。(如李筱峰意见[14])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但只是新闻公报没有效力。(如台湾人公共事务会(FAPA)意见[15])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虽然公报也有效力,但只对中美英有效力,对日本没有效力。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日本降书确认而有效力,但没有法律效果。(如彭明敏意见[16])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但台湾地位要以后续的和约为准。(如吕秀莲意见[17])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 但经中美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虽然中日和约明
9.
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中华民国有效控制台湾故台湾为中华民国领土而有法律效果,但要以中华民国没签的旧金山和约为准。主张:日本国业已放弃对于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及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台湾主权未定论) 10. 有《开罗宣言》,也有文件原件,也经过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取得共识,虽无人签名但经中美
英官方确认,也经日本官方确认,也经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中华民国无人签署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明定台湾人皆属中华民国国民,但台湾早已独立自主,目前宪法称为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互不隶属。(民进党台湾前途决议文)
由于台独人士各种质疑论点互相矛盾,反而抵触了国际法的禁止反言原则,本身做的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在外交上是无效的。
支持方[编辑]
支持方主张二战所有数十个同盟国,与战败国日本,从来没质疑开罗宣言这份历史文件的存在。开罗会议与会的中美英三国后来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联合国各常任理事国与一百多个会员国所代表的全球数十亿人口,对开罗宣言也并无质疑。
1. 《开罗宣言》当然存在[18],其原件存于美国国家档案馆(RG59)。开罗宣言原文收录在美国
国务院出版的美国条约汇编(参阅: charles i. bevans, treaty 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1776-1949, vol. 3, multilateral,1931-1945, washington, d.c.: us )与《美国法规大全》(United States Statutes at Large)等书[19],日本国会图书馆已经影印保存,网页上也有原件扫描档[20]。另外在日本外务省所汇编的“日本外交年表并主要文书”下卷也有官方译文。中华民国方面收藏之原件原由外交部保管,目前寄放于国立故宫博物院典藏,计英文一页[21]。英国方面可洽询英国外交部,或查询英国政府文书局(British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的文件。
2. 《开罗宣言》是当时中美英三国领导人共识。可参见“《美国对外关系文件》FRUS1943 开
罗和德黑兰”一节,有议定过程。美国国务院编辑的《美国对外关系文件》,是由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印行,美国威斯康辛大学有扫描档典藏。[22]这些议定过程已经满足《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条甲款:条约约文依下列方法确定为作准定本:(甲)依约文所载或经参加草拟约文国家协议之程序。
3. 国际法中,只要官方确认,国际条约就有效力,并不单看有没有签字。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
教科书,或《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一条: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得以签署、交换构成条约之文书,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或任何其他同意之方式表示之。日本降书承诺要实行《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承诺要实行《开罗宣言》。所以中美英苏日等国已经是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开罗宣言》了。
4. 国际法中,宣言甚至新闻公报都可以视为国际条约。可参见一般的国际法教科书,公约、条
约、宣言、公报、议定书、..等,都可以是条约。或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开罗宣言》业已经过日本降书等文件确认,而有法律效果。国际上有许多高峰会议后的新闻公报,都代表与会国的承诺。如G20峰会公报,全球核安峰会公报,APEC峰会公报等等。另外像《联合国共同宣言》、《世界人权宣言》,只要宣告加入的国家,也都代表与会国的承诺,并没有必要在原始文件上由该国元首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