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奖)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补充协议条款(如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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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备注:本合同通用条款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补充协议条款(如有) 2、本合同协议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本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投标书及其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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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除执行通用条款第一条款中第3.2条规定外, 还适用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执行国家和地方现行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搜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符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业主的要求。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5天提供肆套(竣工图另行提供)。如承包人需增加施工图纸,由发包人与设计院联系,出图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应确保图纸不丢失、不向外泄露、不得将施工图纸提供给第三方或移作它用。违反本条约规定的,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施工阶段的“三控二管一协调及安全监理”,即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信息等方面的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 ,协调各方面与工程有关的关系。竣工后保修阶段的服务。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监理向承包人签发停工令、经济签证、工程变更时,应取得发包人同意。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中标建造师(项目经理)必须亲临施工现场组织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若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的,应向发包人代表及总监理工程师请假。擅自离岗的,处以1000元/天罚款;必须驻场的项目经理若不驻场,经发包人书面通知催促一周时间内仍不能到岗,将根据情况选择更换项目经理或勒令退场,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发生的所有损失,对此承包人不得有异议。施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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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现场管理机构的其它人员必须按期到位,否则按500元/日〃人罚款;项目经理易人,须经发包人同意,其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场外施工道路已通至现场。场内施工道(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三天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工程地质、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必要时承包人应进一步探明。承包人必须清楚知道及了解现场及其邻近的一切市政配套设施,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加以保护,以避免因施工过程中所引起的损害。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A、开工前发包人现场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位臵,承包人负责现场接收。
B、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测量成果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成果上所示的所有坐标及标高均由承包人进行校验,如有差错承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
C、承包人接收后负责保护,此后由于差错不能闭合和点位破坏或丢失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D、由工程师或其代表对任何放线或标高进行的检查工作,将不会减免承包人对有关工程的准确程度应负的任何责任。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进场一周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无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进度统计、进度计划、材料、设备需用计划表于每月25日前提供。若延期提供的,按500元/日罚款。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二、9.1(3)条,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免费提供二间办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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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具备。
路由承包人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在开工前自行完成,并满足施工要求及有关规定。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 。
由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根据施工需要进行保护,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通用条款二、9.1(5)条。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对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承包人应加以无偿保护,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8)施工现场清洁卫生的要求:除执行通用条款二、9.1(8)条之规定外,还应符合徐州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化施工现场要求,同时应满足市政、市容等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符合要求者,发包人有权处罚200-2000元/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市容、交通、城建等部门的罚款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开工前七天。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13、工期延误:执行通用条款第13.1条。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每延误一天罚款5000元 ,在工程结算中扣除。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工期每提前一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基础、主体、竣工。
17.2隐蔽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未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批准,工程的任何部位都不能覆盖,当任何部分的隐蔽工程或基础已经具备检验条件时,承包方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在接到承包方通知24小时后没有批复,承包方可以覆盖这部分工程或基础。
17.3剥露和开口: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随时发出的指示,对工程的任何部分剥露或开口,并负责这部分工程恢复原样,若这部分工程已按17.2条的要求覆盖,而剥露后查明其施工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则监理工程师、发包人代表应在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协商后,确定承包方在剥露或开口的恢复和修复等方面的费用,并将其数额追加到合同价格上,所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若属承包方责任发生的费用及影响的工期由承包方承担。
18. 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同约定标准,未达到标准的,承包人负责无条件返工,直至达到标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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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收到后一周内。
天(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准),发包人奖励承包人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