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kV 8m 220~330kV 10m 500kV 12m
第5.0.2条 油量在2500kg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与油量在600~2500kg的充油电气设备之间,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第5.0.3条 当相邻两台油浸式变压器之间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
单相油浸式变压器之间可只设置防火隔墙或防火水幕。 第5.0.4条 防火隔墙的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高度不应低于变压器油枕顶端高程,长度不应小于变压器贮油坑两端各加0.5m。 当防火隔墙顶部加防火水幕时,其高度应比变压器顶盖高出0.5m。
第5.0.5条 当厂房外墙与屋外油浸式变压器外缘的距离小于本规范表3.2.2规定时,该外墙应采用防火墙。该墙与变压器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0.8m。 厂房外墙距油浸式变压器外缘5m以内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的水平线以下及两侧外缘各加3m的范围内,不应开设门窗和孔洞,在其范围以外的该防火墙上的门和固定式窗,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9h。当发电机母线穿越防火墙时,母线周围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5.0.6条 油浸式变压器及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单台油量在1000kg以上时,应设置贮油坑及公共集油池。
第5.0.7条 贮油坑容积应按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确定。当贮油坑底设有排油管,能将油安全排至公共集油池时,其容积可按20%的油量确定。 排油管的内径不应小于150mm,管口应加装铁栅滤网。
第5.0.8条 贮油坑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宜小于250mm,卵石粒径为50~80mm。
贮存100%设备油量的贮油坑上部宜装设栅格,其净距不大于40mm,并在其上铺设卵石层。
第5.0.9条 公共集油池的容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全部油量确定。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公共集油池的容积应按贮存最大一台充油箱油量与其灭火水量之和确定。当公共集油池设有油水分离设施时,其容积可按最大一台充油箱的60%油量确定。
第5.0.10条 油浸式变压器应按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5.0.11条 少油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附近,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
开关站的出入口附近,应配备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六章 屋内电气设备
第6.0.1条 额定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装置。
第6.0.2条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房间的门应为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并直通屋外或走廊,不应开向其它房间。
第6.0.3条 电压为35kV及以下的少油断路器,油浸电压互感器,可安装在开关柜或装配式间隔内。
第6.0.4条 单台设备油量在100kg以上的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和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应设置贮油坑或挡油槛。
贮油坑应能贮存单台设备100%的油量。当设有将油排至安全场所的设施时,可设置贮存20%油量的挡油槛。
贮油坑可按本规范第5.0.8条的要求设置。
第6.0.5条 油浸式厂用变压器,应按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设置水喷雾、二氧化碳或卤代烷等固定式灭火系统。
第6.0.6条 油浸式主变压器应设置在专用房间、洞室内,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用房间、洞室应为一级耐火等级,其大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门应向外开或侧向推拉;
二、主变压器专用房间的大门不应直接开向主厂房或正对进厂交通道; 三、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固定式灭火系统;
四、发生火警后,专用房间、洞室内送排风系统应停运;
五、应按本规范第5.0.7条至第5.0.9条的要求设置事故贮油、排油设施。 第6.0.7条 当110kV及以上屋内开敞式开关站采用充油电气设备时,应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和排烟或消烟设施。
第6.0.8条 六氟化硫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中央控制室、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和通信室等应配置手提式卤代烷灭火器。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固定式卤代烷等灭火装置。
第6.0.9条 配电装置室的长度大于7m时,应设两个出口,大于60m时,宜再增设一个出口。
第6.0.10条 配电装置室的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丙级防火门。相邻配电装置室之间有门时,应能向两个方向开启。
第6.0.11条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有泄压设施,其泄压面设置不应影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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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通道及设备的安全。泄压面积与该室体积的比值(m/m3)不应小于0.03。 第6.0.12条 安装有充油电气设备的房间、配电装置室和酸性蓄电池室应配备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
第6.0.13条 变压器室、其它充油电气设备室、配电装置室、厂用配电盘室之间及其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第七章 电 缆
第7.0.1条 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穿越各机组段之间架空敷设的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等均应分层排列敷设。动力电缆上下电缆层之间,应装设耐火隔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第7.0.2条 电缆隧道和电缆沟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有防火分隔设施。 一、穿越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处; 二、穿越厂房外墙处; 三、电缆分支引接处。
第7.0.3条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隧道每150m、充油电力电缆隧道每120m、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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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道每200m、电缆室每300m宜设一个防火分隔物。 防火分隔物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设在防火分隔物上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当不设防火门时,在防火分隔物两则各1m的电缆区段上,应有防止串火的措施。
第7.0.4条 电缆竖井的上、下两端及进出电缆的孔口,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5条 电缆穿越楼板、隔墙的孔洞和进出开关柜、配电盘、控制盘、自动装置盘和继电保护盘等的孔洞,以及靠近充油电气设备的电缆沟道盖板缝隙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第7.0.6条 110kV及以上高压单芯充油电力电缆宜采用难燃电缆槽盒、分相埋砂沟槽或耐火隔板分相敷设。当三相电缆明敷时,应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
第7.0.7条 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电缆竖井宜装设固定式水喷雾等灭火系统。当装设固定式灭火系统时,动力电缆各层之间可不设耐火隔板。
第7.0.8条 穿越各机组段之间的架空电缆,应按每个机组段集中设置手提式灭火器。电缆室、电缆隧道的出入口处应设置砂箱和手提式灭火器等灭火器材,并至少配备2个防毒面具。
第八章 绝缘油和透平油系统
第8.0.1条 露天立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立式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0.4倍,其最大防火间距可不大于2m。卧式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第8.0.2条 油罐室内部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m。
第8.0.3条 当露天油罐设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油罐周围的下水道应是封闭式的,入口处应设水封设施。
第8.0.4条 当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不设专用的事故排油、贮油设施时,应设置挡油槛;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
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挡油槛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第8.0.5条 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应设置消火栓和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并配置砂箱等消防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2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8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6条 厂房内不宜设置油罐室,如必须设置时,应满足以下防火要求: 一、油罐室、油处理室应采用防火墙与其它房间分隔。
二、油罐室的安全疏散出口不宜少于两个,但其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出口的门应为向外开的甲级防火门。
三、单个油罐室的油罐总容积不应超过200m。
四、设置挡油槛或专用的事故集油池,其容积不应小于最大一个油罐的容积,当设有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时,还应加上灭火水量的容积。 五、油罐的事故排油阀应能在安全地带操作。
六、油罐室出入口处应设置移动式泡沫灭火设备及砂箱等灭火器材。当其充油油罐总容积超过100m3,同时单个充油油罐的容积超过50m3时,宜设置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
第8.0.7条 油处理系统使用的烘箱、滤纸应设在专用的小间内,烘箱的电源开关和插座不应设在该小间内。灯具应采用防爆型。油处理室内应采用防爆电器。 第8.0.8条 钢质油罐必须装设防感应雷接地,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8.0.9条 绝缘油和透平油管路不应和电缆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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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给水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1.1条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的消防给水可选用自流供水、水泵供水或消防水池供水等方式,当采用单一供水方式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供水方式。 第9.1.2条 消防给水宜与厂房内生产、生活供水系统结合,当技术上不可能或经济上不合理时,可采用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
第9.1.3条 消防给水量宜按以下二项灭火水量的较大者确定: 一、一个设备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二、一个建筑物一次灭火的最大灭火水量。
第9.1.4条 地面主厂房屋外宜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地下厂房、封闭厂房或坝内厂房的地面辅助生产建筑物,宜采用低压给水系统。
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当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布置在主厂房屋外其它任何建筑物最高处时,水枪充实水柱不得小于10m。低压给水系统的管道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m水柱(从地面算起)。
第二节 给水设施
第9.2.1条 给水设施应满足消防给水要求的水量与水压。
第9.2.2条 给水设施采用自流供水方式时,取水口不应少于两个,必须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消防给水。
第9.2.3条 给水设施采用水泵供水方式时,应设置备用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一台主要水泵。并保证在火警后5min内开始工作。消防水泵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第9.2.4条 给水设施采用消防水池供水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防水池的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按本规范第9.1.3条确定的消防给水量的要求。
厂房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屋外开关站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h计算;水轮发电机火灾延续时间应按10min计算;油浸式变压器、大型电缆室、油罐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0min计算。
二、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水时,消防水池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