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278-1990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3)

2019-03-16 13:08

三、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四、消防用水与生产、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五、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第9.2.5条 消防给水系统应有防止杂质堵塞的措施。易受冰冻的取水口、管段和阀门应有防冻措施。

第三节 屋外、屋内消防给水

第9.3.1条 建筑物的屋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9.3.1的规定。

注:屋外消火栓用水量,应按最大的一座地面建筑物的消防需水量计算。

第9.3.2条 屋外消火栓应沿厂区道路设置,其间距在主厂房周围不宜大于80m,在其它建筑物周围不应大于120m。

第9.3.3条 主厂房内发电机层消火栓的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发电机层任何部位。

当发电机层地面至厂房顶的建筑高度大于18m时,可只保证桥式起重机轨顶以下实际需要保护的部位有两支水枪充实水柱能同时到达。

主厂房发电机层以下各层,消火栓的位置和数量可根据设备布置和检修要求确定。

高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其它单层和多层副厂房的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50m。

第9.3.4条 屋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确定,但不应小于表9.3.4的规定。

注:高度>24m至50m及高度>50m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屋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可按本表减少10L/s,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支。

第四节 机电设备消防给水

第9.4.1条 水轮发电机采用水喷雾灭火时,其用水量应由制造厂提供。在发电机定子上下端部线圈圆周长度上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 第9.4.2条 油浸式变压器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水雾的保护面积应为变压器油箱顶部及侧面(含冷却器)的全部表面积之和,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20L/(min·m2)。变压器周围集油坑上也应采用水雾保护,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6L/(min·m2)。

第9.4.3条 大型电缆室、绝缘油和透平油油罐按要求需设置水喷雾灭火时,其喷射的水雾水量不应小于13L/(min·m2)。

第9.4.4条 油浸式变压器等电气设备,当采用防火水幕系统隔断时,其用水量应按水幕的长度和高度确定,单位长度乘单位高度上的水量不应小于10L/(min·m2)。

第9.4.5条 水喷雾系统的喷头、配管与电气设备带电部件的距离应满足电气安全距离的要求,管路系统应接地,并与全厂接地网连接。

第9.4.6条 消防给水管路不应跨越变压器、配电装置等敞开电气设备上方,且不宜妨碍变压器和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

第十章 采暖与通风

第10.0.1条 地下厂房、封闭厂房、坝内厂房的油浸式变压器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电缆室等,应设排烟或消烟设施。

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排烟,可与厂房内排风系统结合。

第10.0.2条 当地下厂房的事故排烟与疏散通道设于同一隧道内时,应设隔断分隔开。

第10.0.3条 油罐室、油处理室、油再生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等的送风量宜按表10.0.3的换气次数计算。排风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且不允许循环使用。

第10.0.4条 油罐室、油处理室、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等应采用防爆型排风机和电动机,当送风机与排风机布置在同一通风机室内时,应采用防爆型送风机。 第10.0.5条 水轮发电机的采暖取风口和补充空气的进口处应设置阻风门,当发电机着火时应立即关闭。

第10.0.6条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储酸室、油罐室、油处理室和油再生室严禁用明火或敞开式电热器采暖。不应装设照明开关和插座。灯具应采用防爆型。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应采用封闭式电热器采暖,电热器应与通风机电气连锁。电热器两端各1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非燃烧保温材料。

第10.0.7条 通风管道不宜穿越防火墙。如必须穿越时,应在穿越处设置防火阀。穿越防火墙两侧各2m范围内的风管、保温材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穿越处的空隙应用非燃烧材料封堵。

当通风道为混凝土或砖砌风道时可不设防火阀,但其侧壁上的孔口,宜设防火阀。 第10.0.8条 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第十一章 消防电气 第一节 消防配电

第11.1.1条 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按二级负荷供电。

第11.1.2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11.1.3条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应急灯作备用电源,但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第二节 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灯具

第11.2.1条 厂房、泵房内主要疏散通道、楼梯间、消防电梯及安全出口处,均应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11.2.2条 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 lX。消防水泵室的照明线路,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第11.2.3条 事故照明灯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

安全出口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顶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的疏散指示标志,宜设在距地(楼)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或走道地(楼)面,其间距不宜大于20m。 事故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应设玻璃或其它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第11.3.1条 大型水力发电厂、大型水泵站的下列场所、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中央控制室和继电保护盘室; 二、大、中型计算机房和通信室;

三、单机容量为125MVA及以上的水轮发电机风罩内;

四、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油浸式变压器室,设置在屋外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浸式变压器场;

五、设置在屋内和地下的110kV及以上开敞式开关站; 六、大型电缆室、大型电缆隧道和大型电缆竖井; 七、厂房内装有固定式灭火系统的油罐室,油处理室; 八、电梯机房。

第11.3.2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气连线,应选用屏蔽型电缆。对油浸式主变压器和水轮发电机,应选用抗工频电磁场的探测器。 第11.3.3条 消防控制屏(台)应设在电厂的中央控制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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