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方案的制定是矫正工作的重点,涉及实体矫正、程序安排和矫正措施运用的方方面面。
司法所要严格制定科学适当的矫正方案,要做到一人一策,因人定案,因人施矫,有针对性,切忌千篇一律,不讲效果,杜绝敷衍了事。矫正方案应当是动态的,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矫正效果和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矫正中队应对司法所矫正方案的制定和调整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对社区服刑人员报告义务的监督
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义务是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方面的重点,直接涉及到司法所矫正方案和矫正措施的调整,应当十分重视。
司法所应当除按照正常的程序和规定要求社区服刑人员定期报告外,还应主动经常与矫正小组联系,走访其家庭和社区(村委会),及时了解社区服刑人员的真实情况,紧密跟踪社区服刑人员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核实其思想动态变化和现实表现。
矫正中队应根据司法所了解的特殊情况,及时与司法所联系,协助司法所开展走访调查活动,为司法所收集有关材料,特别是排查重点人员,实地调查,加强监管。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矫正中队应与司法所加强合作,制定预案,严格监督落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外出管理,主要是审查其外出的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司法所应结合矫正情况综合判断,并可要求其提供有关申请依据。
按照相关权限规定,应由司法所批准外出的,由司法所认真填写外出审批表,入工作档案备查;应由司法所签署意见报县局批准的,先由司法所审查后签署意见报社区矫正大队负责人批准,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入执行档案备查,司法所同时
留存复印件。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期间,司法所应当对其外出期间的活动予以核实,与其保持必要联系,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到期后,司法所要及时了解其返回情况,并要求其报告外出期间的有关情况,矫正中队予以监督,发现其未按时返回的,司法所与矫正中队应共同督促其返回,并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同时向大队报告。 第十六条、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的申请和批准
社区服刑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社区矫正科审批。司法所应认真审查、核实其变更居住地的理由,并填写《居住地变更审批表》及有关文书,社区矫正根据司法所的意见进行审核。
社区矫正科按照审核结果向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征求意见函。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是否同意社区服刑人员变更居住地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经研究同意后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司法所,再由司法所通知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并告知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
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由矫正大队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对来函单位的征求意见,由社区矫正科负责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经批准同意的,及时向来函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
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开展集中教育和重点人员的个别教育工作。 司法所出正常教育活动外,其集中教育活动应在每季度举行一次,社区矫正中队予以配合。具体教育方式和教育材料由司法所制定,社区矫正中队协助组织开展;集中教育活动情况应报大队和县局社区矫正科备案,并形成信息材料报送。
有关教育活动的签到表、教育内容、影像资料和教育效果等材料应放入工作档案。
对于重点人员的个别教育活动,矫正中队和司法所首先应共同确定重点人员,再根据其犯罪类型、性格特点、日常表现、家庭环境等具体情况,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教育情况和效果要形成书面材料放入工作档案 第十八条、社区服务
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开展社区服刑人员参加社区服务活动。 社区服务活动由司法所按规定组织,矫正中队协助开展。
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要确保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8小时,社区服务集中活动应至少每季度举行一次,有关社区服务活动的签到表、书面记录、活动形式、影像资料等材料应放入工作档案。书面记录应有被服务单位的盖章证明。
第十九条、记分考核和奖惩考核会议
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应进行日常考核,采取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其日常表现实行记分考核,违反管理规定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分。
司法所实施记分考核应当及时填报《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考核要严格按照《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9-16条的规定进行,社区矫正中队负责监督检查,并进行初审。
司法所应当每月召开一次奖惩考核会议,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当月表现进行综合评议,作出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报请社区矫正大队审批。社区矫正中队应每月参加司法所奖惩考核会议,对月考核鉴定和评价等级进行初审,后报大队审批。
第二十条、分类管理
司法所应当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服刑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30-32条的规定给予不同处遇。
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全面监督分类管理的落实情况,要监督司法所是否按规定确定了管理级别,是否按不同的管理级别实行了不同的处遇,并检查有关材料是否全面完善。
第二十一条、管理级别的升降和审批权限
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级别,应有升降,一般应当逐级升降;逐级升降的情况应当报社区矫正大队审批,跨级升降的,必须报县局社区矫正科审核,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表扬的提出
司法所应当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17-19条的规定对表现良好的社区服刑人员给于表扬。
司法所对准备给予表扬的,应当组织有关材料和依据,报社区矫正大队批准;社区矫正中队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大队批准后,社区矫正中队应进行登记并出具表扬结果,由司法所负责通知本人。 第二十三条、积极分子的评选和奖励
根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20条规定,对于表现积极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由社区矫正大队评定,评为县级社区矫正积极分子。司法所负责推荐,社区矫正中队负责进行考评,大队最后审批。
第四章 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警告处罚
依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24条规定,对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给予警告。
司法所发现社区服刑人员具有应予警告的情形,应当及时提请社区矫正大队作出书面决定。司法所负责处罚材料的提供,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调查取证。警告决定文书下达后,由司法所和矫正中队共同向被警告者宣布。
社区矫正科负责社区服刑人员的申请复议工作。 第二十五条、提请治安处罚
依据《山西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第25条规定,依据考核结果对符合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由司法所向社区矫正科提出意见并附相关材料,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司法所调查取证,社区矫正科经审核同意的,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由社区矫正科组织,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向公安机关送达,并与公安机关进行有关协调,了解案件进程和处理结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下达后,社区矫正中队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禁止令的执行
对于适用禁止令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要在矫正方案中增加禁止令执行的内容,细化监管措施,加强走访核查工作,了解掌握社区服刑人员遵守禁止令的情况,社区矫正中队协助走访核查。
社区矫正大队要做好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场所的审批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并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中队要及时查处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依法收集有效证据材料,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七条、提出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建议
司法所依据考核结果,对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报请社区矫正大队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并附相关考核材料。社区矫正中队负责审核司法所报请材料,发现材料不全面,不规范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补充证据,司法所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中队将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证据材料整理完善后,报大队审核,由大队向奖惩委员会汇报,经奖惩委员会研究审批,大队起草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填写撤销缓刑、假释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