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推荐中标候选人;认为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并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
九、关于中标(定标)程序 第五十七条[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投标保证金不退还的情形。
中标人或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若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额的,还应该赔偿超过投标保证金额部分的费用。 (一)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 (二)中标人或投标人要求修改、补充和撤销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实质性内容;
(三)中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约定时间、金额、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 (四)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履约保证金]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一)、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履约保证金方式一般为银行汇票、支票等现金、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第三方出具的担保函,应当给中标人有一定的选择余地,不能借此排斥潜在投标人;保证金额一般为合同价格的5%~10%中约定额度或比例;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并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有效期至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二、防止巧立名目设立其他各类保证金。除了设臵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同款中抵扣)外,招标人不得违规设臵“安全保证金、廉洁保证金、档案保证金”等,增加中标人的额外负担。
三、关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设臵履约保证金后,为保证招标人及时支付给中标人的合同价款,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可以约定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支付担保。由于目前财政资金管理制度没有担保金支付项目,所以本条例对支付担保没有作相应规定。
(十)关于异议投诉制度
1、补充了异议的程序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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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细化。) 解释:
本款所称投标人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就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异议主体而言,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具体包括有意参加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中列名的拟用于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分包人和供应商以及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等。
异议不属于行政救济手段,一般不需要遵循严格的处理程序,并且异议可能仅仅是由于各自对同一事项理解上的差异,不存在是非或者对错之分,异议有助于招标人及时采取措施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问题,避免问题扩大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需要说明的是,一是本款所称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是暂停下一个招标投标环节的活动;二是异议成立时,在招标人纠正有关问题之前也应当暂停下一个环节的招标投标活动。
该暂停属于招标人法定义务,属于招标人的主动行为,暂停时间没有规定,取决招标人答复效率 第五十九条[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22条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54条中标候选人
2、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措施、要求
第六十条 [投诉处理] 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但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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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为目的提出投诉的,予以驳回。
第六十一条[行政监督措施]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参照《政府采购法》第57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的规定,作出本规定。
该暂停属于行政监督做出的强制行为,招标人必须接受,时间最长不超过30日
需要指出的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将影响招标项目的顺利开展,必须要甄别具体情况,在确有必要时给予暂停。参照联合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第56条的规定,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基于投诉所反映的问题是认真、可信的,如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在投诉反映的问题查实后,投诉人将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而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不会给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造成不成比例的损害,
当然,如招标人证明,出于紧急的公共利益的考虑,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继续,则不应暂停。
六、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一)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一)关于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认定 1、投标人串通投标(第39条) 2、串通投标的认定(第40条)
3、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41条) 4、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42)
第三十九条[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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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解释(四)
第(四)项所称的同一组织包括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以及集团公司等法人组织,同一组织的成员则指同一协会或者商会的会员以及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集团公司为同一法人或存在控股关系的成员,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同一组织的成员共同投标就必然属于串通投标。是否属于串通投标还取决于是否存在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该组织有针对特定招标项目采取协同行动的要求;二是该组织的成员按照要求采取了协同行动。本项所称的协同行动是指按照预先确定的报价策略投标报价或者按照预先确定的投标策略投标,确保由该组织某个成员或者特定成员中标,由参与投标的各个成员分享中标收益或者以其他形式、方式给予回报的行为。
第四十条[串通投标的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四十二条[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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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二)关于招标投标法律责任制度的补充 1、关于对招标人违法责任的补充 2、关于对投标人违法责任的补充
3、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师违法责任的补充 4、关于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违法责任的补充
5、关于对行政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责任的补充 6、其他
条例第七章规定的法律责任,是对招标投标法的补充。凡招标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责任,条例没有重复,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处理。 本章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所必须,并非所有义务性规定都设臵责任;
二是比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类型,配臵类似的法律责任,进一步体现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原则;
三是妥善处理好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四是处理好行政监督与当事人自主权的关系。 1、招标人违法的法律责任补充(6项) 第六十二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招标违法的情形与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规收取、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责任] 第六十九条 [不依法组织评标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 [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法发布公告的责任]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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