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未被批准的付款申请退回原申请人。经过批准的付款申请转交给出
纳执行。
5)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
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3.公司对于重要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4.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5.批准付款及付款方式对于不同种类的付款,规定不同的授权人、权
限和付款方式(例如应付帐款,公司内部往来帐和其他相关帐目),并在付款授权的基础上和充分利用信用条款的原则下执行付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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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批准的付款申请应详细注明金额,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付款方式应根据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中的付款条款来确定。主管会计根据规则审核付款申请及附件,并批准申请。若经审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会计将拒绝或推迟付款:未按公司规定执行审批流程;付款与发票、合同以及付款申请单不符;付款由于现金状况而推迟;对于超过部门经理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没有主管领导的审核签字;超预算付款申请没有申请部门经理、主管领导和财务总监汇签;主管会计只有权签署其审批权限内的付款,超过审批权限的付款申请应根据付款金额的大小交由财务经理甚至财务总监审核;
监督检查
单位应当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集团资金管理制度
集中的集团资金管理模式是××集团未来发展方向,在目前阶段××集团资金管理将就帐户管理做出以下临时性规定:
集团财务部对所有集团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机构的银行帐户施行统一管理。集团将银行帐户分为三类:基本帐户、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和非经常性帐户。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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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银行帐户的开立必须由拟开立单位向集团财务部提出书面申
请(指明用途),经集团审批后再行开立。
所有银行帐户的变更或关闭必须在集团财务部备案。 对于基本帐户的使用,各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对于经常性业务发生帐户,如果集团根据业务需要而采取相应管
理措施,各级单位必须予以配合。
对于非经常性帐户,在相应业务结束后,应及时清户和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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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制度,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
存入银行。
公司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
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1.现金使用的范围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执行。公司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1) 员工工资,津贴; (2) 个人劳务报酬;
(3) 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
奖金;
(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 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应报销的出差补助费用; (6) 结算起点100元以下的零星开支;
(7)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除以上规定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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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现金管理制度
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公司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
支出。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出纳员向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提取单》,并写明用途
和金额,由财务主管批准后提取。
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必须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
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
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司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
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不准无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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