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封面或扉页、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18.3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18.4 技术标的标记、修改、签字、盖章等事项按本须知第19.8款的规定执行。
(四) 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制作、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应当按照工整、整洁的要求,进行简单装订,不提倡使用硬封面包装。技术标的页数一般控制在150页以内。
19.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技术标采用“暗标”评审,其封面上不得标注“正本”或“副本”及其他任何字样和标记。
19.3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分别各做一个内层包装,分别在内层包装上标明“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 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字样,然后合封在一个外层包装内。
19.4 在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应: 19.4.1 写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名称及地址; 19.4.2 注明下列识别标志: (1)招标工程项目编号; (2)工程名称和标段;
(3)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以前不得开封。 19.5 在内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写明工程名称和标段。 19.6 在投标文件内层或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
19.6.1投标文件的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必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章。
19.6.2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须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印章;
19.6.3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内层密封袋的封口处须加盖“密封章”字样的印章。
19.7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投标人须知第19.3款、第19.4款、第19.5款和第19.6款规定包装和加写标记及密封,招标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提前开封的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
12
退还给投标人。
19.8 技术标实行“暗标”评审,其标书制作遵循下列规则:
19.8.1 使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统一制作的封面、封底及装订编杆,在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单位名称、盖章并密封;
19.8.2 “施工进度横道图”、“网络计划图”、“施工总平面布置图”、采用电脑绘制,白色纸张,黑色打印,纸张大小不限,字体不限,字号大小不限;
19.8.3 除19.8.2款的内容外,其他内容采用A4规格的白色纸张,黑色打印,文字为4号简写宋体,目录、章、节、点、标题及正文内容文字均不得加粗或采用其他字体;
19.8.4 各种表格内的字号大小不限;
19.8.5 页面不注明页码,页眉、页脚处不得划线或作其他任何标记;
19.8.6 版面整洁、字迹清楚、不许涂改,不得出现手写,封面、封底不得作任何标识,标书内不得出现投标人单位名称、人员姓名或曾经承建过的工程名称。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至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其补充、修改或撤回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 在投标截止日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23.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后十日内返还投标保证金。
24、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的更新
13
24.1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提出更换拟派注册建造师(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要求的,应当征得招标人同意,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条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重新审查。
(五) 开标
25、开标
25.1 招标人自行组织开标。
26、废标的判定和处理
26.1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判定投标文件为废标的,其投标文件将退还给投标人。未在招标文件集中列示的,一律不得作为废标条件。
(六) 评标和定标
27、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7.1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7.2 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29、投标文件的评审
29.1 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合格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29.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评分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书面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0、确定中标人
30.1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投标人的综合得分,由高至低推荐3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
14
人将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按照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定标原则,依法确定中标人。
30.2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31、中标通知书
31.1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七) 合同的授予
32、合同授予标准
32.1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0.1款的规定所确定的中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签订
33.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3.2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施工,需要分包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分包计划,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分包。
34、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34.1 合同协议书签署后 5 日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4.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3 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时,招标人也将在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按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的金额向中标人提供同等数额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八)重新招标
35、重新招标
3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5.1.1 在投标截止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35.1.2 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35.1.3 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15
(九)纪律和监督
36、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36.1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37、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37.1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38、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38.1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本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9、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39.1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40、投诉
40.1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