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六类 七类 市第一、县第五、第七、第九、十第十一、第十三、第十五行业 二、三、等六等 八等 等 十二等 十四等 等 四等 别 代码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9 40 41 42 43 ≥3375 ≥2250 ≥1800 ≥1350 ≥2700 ≥2700 ≥2250 ≥2700 ≥2700 ≥3375 ≥2700 ≥3825 ≥2700 ≥1350 ≥1350 ≥2700 ≥1965 ≥1350 ≥1800 ≥1305 ≥1440 ≥1050 ≥1080 ≥780 ≥900 ≥720 ≥540 ≥1125 ≥750 ≥600 ≥450 ≥900 ≥900 ≥750 ≥900 ≥900 ≥1125 ≥900 ≥1275 ≥900 ≥450 ≥450 ≥1020 ≥675 ≥540 ≥405 ≥810 ≥810 ≥675 ≥810 ≥810 ≥1020 ≥810 ≥1155 ≥810 ≥405 ≥405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380 ≥2160 ≥1575 ≥1080 ≥2160 ≥1575 ≥1080 ≥1800 ≥1305 ≥900 ≥2160 ≥1575 ≥1080 ≥2160 ≥1575 ≥1080 ≥2700 ≥1965 ≥1350 ≥2160 ≥1575 ≥1080 ≥3060 ≥2235 ≥1530 ≥2160 ≥1575 ≥1080 ≥1080 ≥1080 ≥780 ≥780 ≥540 ≥540 注:城市等别划分见附件2。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14 食品制造业 15 饮料制造业 16 烟草加工业 17 纺织业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21 家具制造业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7 医药制造业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 29 橡胶制品业 30 塑料制品业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34 金属制品业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名 称 容 积 率 ≥0.8 ≥0.8 ≥0.8 ≥0.8 ≥0.6 ≥0.8 ≥0.8 ≥0.6 ≥0.6 ≥0.6 ≥0.6 ≥0.8 ≥0.4 ≥0.6 ≥0.6 ≥0.6 ≥0.6 ≥0.8 ≥0.5 ≥0.4 ≥0.4 ≥0.5 ≥0.5 ≥0.5 ≥0.5 ≥0.5 ≥0.8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 行 业 分 类 代 码 造业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0.8 ≥0.8 ≥0.5 名 称 容 积 率 附件 1:
控制指标应用说明
一、指标应用
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附件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城市等别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有关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等别划分的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工业行业分类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GB/T 4754--2002)执行(详见附件3)。
二、指标解释
1.投资强度: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 计算公式:
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项目总用地面积 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和地价款。
2.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
容积率=总建筑面积÷总用地面积
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3.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项目用地范围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当无法单独计算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占用土地面积时,可以采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计算得出的分摊土地面积代替。
4.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计算公式:
建筑系数=(建筑物占地面积+构筑物占地面积+堆场用地面积)÷项目总用地面积×100%
附件2:
城市等别划分
一等:
上海: 黄浦区 卢湾区徐汇区 长宁区 静安区 普陀区 闸北区
虹口区 杨浦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