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户信用等级评定资信档案表 3.农户资信等级年审表 贷款发放和贷后管理资料 1.个人借款申请书 2.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3.农户(个人)小额信用借款合同 4.贷后检查记录
5.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6.催收通知书无法送达情况处理意见书 7.贷款催收通知书
(二)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登记建档评级资料和信贷业务资料,整理、装订、保管、交接档案,对档案的完整性负责。
(三) 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督促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和移交信贷档案。
第三章 处罚方式及标准
第十条 县联社应成立尽职评价小组,由联社监事长任组长,稽核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信贷、稽核、风险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基层社工作人员在整个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过程中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实行“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免于承担责任。
(一) 有证据表明信贷人员已勤勉尽责,采取得力措施
保全信贷资产,但因不可抗力(如市场风险等)形成信贷资产损失的;
(二) 借款人受重大自然灾害、政策因素影响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且无法获得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和财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还清的;
(三) 借款人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所属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欠贷款,又无法落实其他债务承担者,贷款确实无法收回的;
(四) 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确定债务继承人,且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贷款仍未还清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当信贷业务出现以下情况时,尽职评价小组应进行尽职调查
(一) 贷款形态进入损失的;
(二) 基层信用社要求对某笔或多笔贷款进行尽职调查的;
(三) 信贷业务合规性检查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处罚标准以《省联社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现场检查处罚办法(试行)》(黔农信办发?2010?317号)为准
第十四条 情节严重的可采取以下处罚方式
(一) 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处分,留用察看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二) 贷款形成不良的,对责任人实行离岗清收,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生活费;
(三) 造成损失的,责令责任人限期赔偿,不能承担赔偿责任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 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十五条 建档评级责任认定 (一) 农户调查建档不完整。
(二) 按照321号文件提供的调查表格,调查过程中应填未填的处调查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三) 按照321号文件规定,应该收集的影像文件未收集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元罚款。
(四) 农户调查建档不真实。
1. 信贷人员未尽职调查,出现调查信息资料与农户基本情况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2. 串通农户提供虚假资料的处调查人员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调查不实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3. 影像资料与被调查人真实资料不符的处调查人员每户100-500罚款。
(五) 农户评级授信不合规。
4. 未成立农户评级领导小组的处信用社主任1000-5000元罚款。
5. 擅自修改县联社评级授信计算公式的处评级人员处每户300-1000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6. 评级授信结果与资信调查计算真实结果不符的评级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处评级人员100-500元罚款。
7. 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小组未进行评审的评定工作的处评级工作小组负责人员1000-5000元罚款。
8. 对未进行资信调查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9. 对不符合评级授信条件的农户进行评级授信的的处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此导致贷款不良的
负完全清收责任。
10. 评级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修改农户资信档案的,分别处评级人员及与授意领导评级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并对因修改导致贷款不良的负完全清收责任。
11. 为对评级授信结果进行公示的,处信用社主任1000-5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柜面放贷责任认定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客户申请的;
(二) 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未满足县联社规定,柜面放贷人员对其发放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三) 违反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控制”原则,超授信额度发放信用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300-1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四) 对没有进行评价授信农户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5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五) 办理贷款的过程中,手续不合规、不合法导致信贷合同、票据等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处柜面放贷人员500-2000元罚款,并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
(六) 柜面放贷人员按照领导授意,违规办理信贷业务手续的,分别处柜面放贷人员与授意领导500-2000元罚款,授意领导对此笔贷款负完全清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