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办理还本、付息、或展期手续过程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处柜面放贷人员100-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贷后管理责任认定
(一) 未按时完成贷后检查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二) 贷后检查内容不真实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三) 贷后检查要素不完整的处贷后检查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处基层社主任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四) 贷款到期未在规定时间内抄送到期通知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五) 贷款本息逾期的未在规定时间送达催收通知书并收回回执存档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100-500元罚款。
(六) 贷后检查发现影响贷款安全的重大不利因素隐瞒不报的;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七) 通过贷款监测发现贷款存在问题,未对贷款进行调整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笔每次300-1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农户年审责任认定
(一) 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应年审农户年开展年审作的,分别处贷后管理人员、信用社负责人每户100-500元罚款。
(二) 对未按相关年审要求填写年审内容的处贷后管理人员100-500元罚款。
(三) 年审结果与年审要素反应内容不符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
(四) 年审过程弄虚作假,提高农户信用等级或授信金额的,处贷后管理人员每户300-1000元罚款。
(五) 评级工作小组未对农户年审结果进行审批的,处信用社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六) 未对年审后发生等级或授信金额变化的农户进行公示的,处信用社负责人1000-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责任认定
(一) 相关部门的经办人员未按规定时间移交信贷资料的,移交人及档案管理人员分别处每户或每笔100-500元罚款。
(二) 未按规定对信贷资料进行归档、登记、装订、移交和管理的,档案管理人员及信用社负责人分别处300-1000元罚款。
(三) 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造成信贷档案资料遗失或有档案涂改、拆换、损毁和遗失等问题的,处档案管理人员300-1000元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市)联社、合行可根据本指引制定细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
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