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由专用变电所供电,由产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自行负责管理。
4.9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相关标准规范。
5 供配电系统
5.1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按负荷性质不同可分为一、二、三级负荷。 5.1.1 一级负荷有:
1 十九层及以上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Ⅰ类汽车库、机械停车设备以及采用升降梯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梯用
电;
3 高级旅馆;建筑高度超过 50m 或 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 建筑面
积超过 1000m2 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办公楼。
5.1.2 二级负荷有:
1 十层至十八层居住类建筑的电梯、泵房、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用电等; 2 Ⅱ、Ⅲ类汽车库和Ⅰ类修车库用电。
3 区域性的增压泵房、智能化系统网络中心等。
4 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业楼、综合楼;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 的普通旅馆、
办公楼等。
5.1.3 居民用电及其它不属于上述一级或二级的负荷为三级负荷。 5.1.4 本规范仅对负荷分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给出了常用用电负荷分级
表,表中未列出的其他类似的负荷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确定。
5.1.5 供电要求
1 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2居住区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3 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回路供电。
4对于住宅小区中的特别重要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外还应配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市电电源有可靠的闭锁,同时应避免与市电电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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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计费混淆。
5.2电能质量与电压选择
5.2.1居住区受电端供电电压的偏差允许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 2 220V单相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标称系统电压的+7%、-10%; 3 电压监测点为计量表计的进线端。
5.2.2居住区内公建设施用电为一、二级负荷时,采用10KV供电,由居住区内专用变电所提供电源;公建设施用电为三级负荷时,且总容量在100kW以下者可采用0.4KV供电,由居住区内公用变电所提供电源。
5.2.3 为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低压配电系统时应采用以下措施:
1户住宅用电容量≤10KW时,采用220V供电; 10KW<户住宅用电容量≤
12KW时,宜采用220V供电;户住宅用电容量>12KW时,宜采用380V供电。
2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380V三相系统时,应均衡分配到三相上,宜使
三相负荷平衡。
5.3负荷计算
5.3.1居住区配电容量的配置原则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 建筑面积×单位面积负荷密度×综合同时率 综合同时率是指用电高峰时电器设备同时使用的频率
需安装配电变压器的容量(KVA)= 需用最高电力负荷(KW)×容载比 其中容载比 = 1/65%,取1.5。 单位面积设备容量综合同时系数 (W/m2) 住宅 配套商业用房 配套管理用房 车库 60 70 65 8 0.22~0.35 0.55~0.65 0.4~0.6 0.8 1.5 1.5 1.5 1.5 容载比 (VA/m2) 20~31.5 58~68 40~58 9.6 单位面积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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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公建设施(电梯,水泵等大楼公用负荷),原则上不分远近期,以实际设备装接容量计算。
5.3.2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变压器容量:按20-31.5VA/ m2进行配置;为考虑
发展及线路敷设方便的需要,其配套的导线、母线、开关设备等按上限值并放大一级配置。
居民用电户容量按以下原则确定:
居民用户类型 户建筑面积60m及以下 户建筑面积60m -90m(含90 m2) 户建筑面积90m -130m(含130 m2) 22222用电功率 4KW/户 6KW/户 8KW/户 居民用户类型 用电功率 222户建筑面积130m -180m(含180 m) 10KW/户 22户建筑面积180m -260m(含260 m2) 12KW/户 户建筑面积260m以上 215KW/户 5.3.3居住区专用变电所总容量:按公建三级负荷用电容量与两倍一、二级
负荷装接容量之和综合计算,当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小于火灾时切除的非消防设备的计算负荷时,消防负荷不计入负荷计算。
5.3.4居住区主干网导线截面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分支线截面按最大负荷
电流选择。
5.4无功补偿
5.4.1 居住区无功补偿遵循就地补偿的原则,采用低压电容器,电容器安装在配电所的低压侧,电容器容量按“公变”容量的10%-15%,“专变”容量的20%-30%配置;经补偿后Cosφ≥0.9。电容器的投切方式宜采用自动投切、三相自动平衡、无涌流投切开关(无触点型)。
5.4.2 当电容器回路的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滤波装置,电容器额定电压宜选0.45KV等级。 6 配变电所
6.1 所址选择
6.1.1 所址选择应遵循密布点、短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在居住区内合理布置。单独建造时外形、颜色、门、窗、通风孔要与环境总体协调,户外箱变宜布置在住宅区道路旁或绿化带中。
6.1.2 整体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居住区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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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所,10KV线路正常运行方式下的解合环点宜设在独立配电所内(主结线见附录图A)。当地形条件受到限制时,在满足电气相关要求和防火要求的情况下,也可进入公建设施。
6.1.3 综合电压降、线损、安全经济运行及用电负荷增大的可能性,规划设计时,居住区建筑面积每2万平方米的建筑群内,应考虑至少设置一处公用变电所的位置。
6.1.4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宜采用户外箱变方式布置。在地下室布置变电所或箱变时,不宜布置在建筑体最底层。 6.2 配电变压器选择
6.2.1居住区公用箱变的单台容量宜采用315~500kVA,高层住宅的公用配变采用室内布置时,标准可适当提高,但单台变压器容量仍不宜超过800KVA;专用配变的单台容量不宜超过1250kVA。
6.2.2 配变宜选用Dyn11接线组别、SCB11及以上节能变压器。 6.3 主接线
6.3.1 根据居住区负荷容量及地理位置的不同,10kV电网可分别采用树干
型、放射型、环网型接线(主结线见附录图B-1、B-2、B-3)。
6.3.2 开闭所、环网柜采用放射型接线时,每路出线所带配变不应超过2级。
电缆T接箱可接在开闭所、环网柜开关出线后,其出线回路数不大于3回,每回只能接入1台“公变”。环网柜应采用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进口(或合资)产品,并按4I规格标准配置。
6.3.3 居住区公用变电所10kV侧采用树干型或终端型接线(负荷开关配电操
机构),0.4kV侧采用单母线4~6回出线(供高层住宅时低压侧出线回路数按实际需要确定),低压出线开关额定电流应≥400A,开关采用可调型。低压主进线开关采用框架开关,进口元器件,取消失压脱扣。(主结线见附录图C)
6.3.4 居住区专用变电所:
1. 专用变电所变压器总容量在1260KVA以上时,其10KV主控制应采用断路器并装设微机保护(主结线见附录图D-1)。
2. 居住区内由总配变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变电所供电时,分配变电所的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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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线开关宜采用能带负荷操作的开关电器,当有继电保护要求时,应采用断路器。(主结线见附录图D-2)
3.配变电所电压为10KV及0.4KV的母线,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形式。居住区内有一、二级负荷时,其10KV电源、变压器、0.4KV母线、0.4KV馈线应采用双路备份。(主结线见附录图D-2)
6.4 配变电所形式和布置
6.4.1 10KV箱变采用户外式时,应充分考虑箱变的检修通道和运输通道,围
栏的范围应考虑操作时的通道和箱变内设备更换所需的空间。
6.4.2 10KV配变电所设在建筑地下层,如只有人员进出通道而没有设备进出
通道时,则应在配电所对应上方地面建筑内,专门设置吊物孔;如地下配电所只有一条人员进出通道,则吊物孔应考虑人员进出功能。
6.4.3 配变电所与建筑相结合时,应尽量安排在物业办公、社区服务、商场
等用房内,避免与居民住宅直接为邻。建筑内管道(包括上、下水道及消防设施)不能在配电所内通过。
6.4.4 户外箱变屋顶应采用坡顶形式,自然泻水。
6.4.5 每处户外箱变的占地面积应≥20m2 箱变宜目字型布置。 每处室内公用变电所其建筑面积应≥50m2,设备宜单列布置。 每处室内专用变电所其建筑面积应≥150m2。设备宜双列布置 每处室内电表房其建筑面积宜≥12 m2,表箱宜采用双面墙布置。 箱变平面布置参照附录图E。 6.5 对土建、通讯的要求 6.5.1 对建筑物的要求
1. 居住区内建筑物地面的平均静荷载:配电变压器≥15KN/ m2;10KV开关柜≥6KN/m2;低压开关柜≥5KN/m2。
2. 净高度:配变电所及设备进出通道净高度≥3.6米。
3.防火及防小动物要求:按照二级防火设置;消防设备按照电气类型配备,应有火灾报警装置;电缆沟应按要求分段或用软质耐火材料设置阻火墙;采用钢沙网及堵洞防小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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