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绿地率计算应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JB50180-93(2002版)
(二)下列情形的绿地率计算规定:
1、上部无建筑物、构筑物遮挡,用于栽植各类植物的用地(含地下建筑物屋顶)、景观水体(不包括游泳池、旱喷池、生产水池等)及宽度小于2.1米的人行步道计入绿地面积。
2、绿地内的硬质铺装,其面积小于等于绿地面积(含硬质铺装)20%时,按全面积计算;其面积大于绿地面积(含
硬质铺装)20%时,应扣除硬质铺装的面积计算;集中布臵的硬质铺砖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3、项目内生态停车场,按20%折算绿地面积。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建筑密度计算规定
(一)建筑密度是指建设用地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建筑基底面积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者结构外围水平投影的面积。
(二)建筑基底面积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独立的建筑,按墙体外围及立柱外边水平面积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建筑底层的走廊、门廊、门厅、架空层及有立柱或墙体落地的阳台、飘窗,按围护结构外围或结构底板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建筑物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室外楼梯按其地上首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但高度小于2.2米且无顶盖的室外楼梯除外。
4、独立于建筑外墙或主体结构以外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地下室出入口,顶盖高度大于2.2米的,按其围护结构的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基底面积。
(三)下列情形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1、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室配套设施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2、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起围护作用的阳台、走廊、幕墙等,若其底板距室外地坪悬高大于等于2.1米时,不计入建筑基地
面积。
3、地上首层挑出外墙的飘窗、空调板、雨篷、遮阳板等,
不计入建筑基地面积。
第五章 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应当满足消防、交通、防震、环保、
安全、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建筑保护以及城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物,其间距还应同时符合日照有关管理规定。但受遮挡建筑为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其日照要求不予考虑;已与相关权益人达成协议的待拆迁的建筑物,其日照要求可不予考虑。
第十九条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面(含阳台、外廊、 飘窗)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 外廊、飘窗)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第二十条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规定执 行:
(一)居住建筑半间距: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居住建筑,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居住 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 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15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居
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40米的,半间距为15米;面宽大于4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4倍。
4.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小
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40米。
(二)非居住建筑半间距:
1.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非居住建筑,半间距为
计算高度的0.4倍,且不小于4米;山墙面半间距为4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非居 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2米;面宽 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5倍,且不小于14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者等于100米的非
居住建筑,面宽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13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计算高度的0.35倍。
4.建筑计算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非居住建筑,面宽
小于或者等于50米的,半间距为21米;面宽大于50米的,半间距为30米。
第二十一条居住建筑之间、非居住建筑之间、居住建筑 与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相对布臵,夹角小于或者等于45度的,不小于本 规定第二十条的相对面各自半间距之和。
(二)相对布臵,夹角大于45度,建筑计算高度均为24 米以下的,不小于12米;其他建筑计算高度的,不小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最小半间距之和(见下表)。
建筑最小半间距表单位:米 (三)错位布臵,按以下规定执行: 1、项目内的错位布臵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最小间距为8米;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的,最小间 距为18米;
(3)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最小间距为24米; 2、项目外的错位布臵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照本条第(二) 款所确定的最小半间距之和执行;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按照本条第(二)款 所确定的最小半间距进行退让,同时需满足消防等规范要求。
第二十二条下列各类建筑的间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中小学教学楼、四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楼
之间,以及与其他相邻建筑的间距,除应当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当在本规定第二十条所确定的间距的基础上增加3米执行;
(二)居住建筑与建筑计算高度4米以下的门卫房、车库 人行出入口等独立设臵的附属建筑物的间距,应当符合相应设计规范,且不小于4米;
(三)工业建筑、物流仓储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照相应设 计规范执行;
(四)商住混合建筑以本规定第二十条执行;
(五)若相邻地块已完成建设,且不满足后退建筑半间距 要求的,拟建建筑应按规定退足自身建筑半间距,同时还应退出已建建筑最小半间距不足的数值,错位布臵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旧城改造区项目,建筑间距按以下规定执 行:
1、建筑计算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其间距按本规定第 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执行;
2、建筑计算高度大于24米的,其间距按本规定第二十
条及第二十一条第(一)、(二)款所确定的间距的基础上,建筑间距减少6米执行,同时应满足日照及消防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其间距按照 相对高度确定,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 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建筑平面不规则的,以各立面宽度与其延
长线形成的剖面宽度之和为建筑间距计算面宽,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分别确定其间距要求。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台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视其不同建筑计算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七条建筑与挡土墙、护坡相邻时,其外墙面(含
阳台、外廊、飘窗)与挡土墙、护坡下缘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米,住宅类建筑还应满足日照通风的要求,挡土墙、护坡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建筑的拼接在满足相关规范、景观、环境 等要求的情况下,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的建筑不得拼接。 (二)居住建筑、非居住建筑拼接时:
1.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24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 建筑面宽不得超过100米;
2.计算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与计
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60米的建筑之间,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不得超过70米。
(三)非居住建筑不得与居住建筑拼接。 (四)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五)临街建筑可进行适当的拼接,但必须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是指建、构筑物后退规划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距离。
第三十条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相邻建筑双方,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至二十三条计算建筑半间距计算后退距离。
(二)地下室后退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3米。围墙基础外缘线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