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尾矿库发生溃坝的;
11.非煤矿山老空区垮塌造成车辆或设备陷入的; 12.钢水倾倒外泄超过1吨以上的;
13.6000V以上主要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4.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24小时以上的;
15.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48小时以上的;
16.事故造成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集团公司认为应由集团公司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在5~30万元的; 2.工厂车间供电中断1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6小时以上的;
3.工厂由于机械、设备、工艺等故障造成生产系统停产12~48小时的;
4.地面生产、维修、仓库和办公区域火灾烧毁财物价值在2~10万元的;
5.化工企业生产系统附属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未造成系统及主要设备损坏的;
6.工厂车间天车运行中造成被吊物件脱钩坠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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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机加工过程中造成加工件飞出的; 8.汽车吊在起重过程中造成翻车的; 9. 建筑企业脚手架有垮塌现象的;
10.正在施工或使用的厂房垮塌面积20~100m的; 11.尾矿库发生漫坝而未造成溃坝的;
12.非煤矿山老空区无计划垮塌而没有设备或车辆陷入的;
13.钢水倾倒外泄超过0.1~1吨的;
14.380V~6000V电力设备爆炸或燃烧,影响主要用户12~24小时的;
15.自管供电线路、设备被雷击而被迫停止运行影响主要用户6~24小时的;
16.自管的管道被外界挖断或雨水、河水冲断影响安全生产或居民生活12~48小时的;
17.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非伤亡事故。 (三)三级非伤亡事故的认定
未列入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一、二级非伤亡事故范围的其它非伤亡事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其标准由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从严自行划定。
三、人身未遂事故的认定
人身未遂事故按事故情节和危害程度,分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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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人身未遂事故
1.采掘工作面发生煤与瓦斯突出时现场有3个以上人员的;
2.采掘工作面冒顶、片帮埋、堵人超过3人的; 3.采掘工作面个别人员未撤出提前放炮的;
4.运人系统、车辆行驶中人车颠覆或跑车或无级绳连续100m脱槽的;
5.立(斜)井(坡)提升人员绞车在运行中突然失电或出现紧急刹车的;
6.矿井井巷或作业地点造成瓦斯积聚需要停工排放的; 7.有毒有害气(液)体容器、管道、设备的清理或检修,其内、外部对人有害的物质未清理达标,而冒险进入的;
8.化工等行业在人能到达的所有地点造成有毒有害气体积聚的;
9.登高2米以上作业时,现场有人未使用安全带进行施工作业的;
10.上级公司认为应由上级调查处理的其他未遂事故。 (二)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未列入重大人身未遂事故范围,或由事故调查组认定的其它人身未遂事故为一般人身未遂事故。
四、其它
(一)凡非伤亡事故与矿井有关联的,按矿井非伤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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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的认定标准执行。
(二)凡地面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死亡事故认定。
(三)在上述标准中,凡数字后有“以上”的包括本数,数字后有“以下”的不包括本数。
(四)在集团公司内部事故统计时,重大人身未遂事故按二级非伤亡事故统计;一般人身未遂事故,按三级非伤亡事故统计。
(五)凡未列入上述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认定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制订的《非伤亡和未遂人身事故认定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河南煤业化工集团综合办公室 2012年2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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