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推荐、协商候选人,审查确定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
(六)确定并公布选举日期、投票时间、投票地点、投票方式;
(七)准备嘎查村民委员会候选人预选票、选票、委托书和票箱;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
(九)处理选举中出现的问题;
(十)确认选举无效和当选无效;
(十一)总结选举工作,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二)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不参加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对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或者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嘎查村民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推选其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予以免职。
第十六条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由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另行推选。
第二节 参加选举嘎查村民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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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嘎查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计算嘎查村民年龄的时间以正式选举日为准;嘎查村民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第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嘎查村并且在本嘎查村居住的嘎查村民;
(二)户籍在本嘎查村,不在本嘎查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嘎查村,在本嘎查村居住或者工作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嘎查村或者居住嘎查村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嘎查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选举期间不在本嘎查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
第二十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应当在正式选举日二十日前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参选证。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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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候选人的产生
第二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一般采取有候选人的选举方式;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也可以采取无候选人的选举方式。
第二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能够维护嘎查村民的合法权益和民族团结;
(二)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群众拥护,热心为嘎查村民服务;
(三)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愿意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四)嘎查村民会议根据本嘎查村实际情况和村民意愿,在换届选举方案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采取有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直接提名,通过预选产生。提名预选时,应当至少提一名妇女为候选人;多民族居住的嘎查村,应当在人数较少的民族中至少提一名候选人。预选时应当召集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依照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顺序分别投票,按照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确定的候选人中没有妇女、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应当至少确定一名得票多的妇女和一名得票多的人数较少的民族的嘎查村民为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提名预选候选人时,在选票上填写的候选人数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二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数应分别比应选人数多一人,委员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至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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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后,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张榜公布。对依法确定的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取消、调整或者变更。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按照原预选结果依次递补。
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嘎查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嘎查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方式的,在正式选举日直接进行投票选举。
有意愿参选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嘎查村民,应当在正式选举日十日前向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参选意愿。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对有参选意愿的嘎查村民进行资格审查后,在正式选举日五日前公布参选人名单。
第四节 选举程序
第二十七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嘎查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设立中心会场,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或者难以集中投票的嘎查村可以增设投票站,也可以为老弱病残等不能到中心会场或者投票站投票的嘎查村民,设立流动票箱。
投票选举前,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核实参选人数,提名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并经选举大会通过。
中心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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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可以一次性投票选举,也可以按职务分次投票选举。具体选举形式由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
选举嘎查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使用一张选票的,对同一候选人只能投一次赞成票。同一候选人如果高职务未能当选,应当把高职务得票计入低职务得票中。
第二十九条 中心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领取选票处、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凭参选证领取选票。选票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本人填写。本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时已在本嘎查村的,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在选举日三日前书面委托本嘎查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嘎查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第三十条 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进行。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登记参加选举的嘎查村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 投票结束后,应当将所有投票箱密封后于当日集中到选举大会会场,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当众打开票箱,核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并公开唱票、计票。选票统计结果记录,由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分别签名。
计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宣布计票结果,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选举结果。嘎查村民选举委员会当众封存选票。
第三十二条 每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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