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嘎查村集体财产;
(九)嘎查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嘎查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会议可以授权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条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嘎查村,可以设立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嘎查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第五十一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嘎查村民代表由嘎查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妇女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嘎查村民代表与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相同。嘎查村民代表可以连选连任。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得兼任嘎查村民代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嘎查村民代表。
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向其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负责,接受嘎查村民监督。
第五十二条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由嘎查村民委员会召集,委员会主任主持,或者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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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召集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二日将讨论的事项通知嘎查村民代表,嘎查村民代表应当征求所代表的嘎查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上如实反映。
第五十三条 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嘎查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嘎查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嘎查村民公布。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五十四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五十五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实行嘎查村务公开制度。
根据嘎查村民居住情况,应当设立若干固定的嘎查村务公开栏或者以其他形式将嘎查村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详实公开下列事项,接受嘎查村民的监督:
(一)财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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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收益使用情况;
(三)宅基地审批情况;
(四)集体土地、草场、山林承包经营情况,集体企业以及财产的承包、租赁、出售情况;
(五)农牧业开发、以工代赈等资金使用情况;
(六)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嘎查村民享受低保、“五保”情况;
(九)嘎查村公益事业建设内容、筹资筹劳数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
(十)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和招标情况;
(十一)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二)涉及嘎查村民利益,嘎查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嘎查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嘎查村民的查询。
第五十七条 嘎查村应当建立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嘎查村务监督机构,负责嘎查村民民主理财,监督嘎查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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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公开的财务项目交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审核签署意见,由嘎查村民委员会予以公布。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定期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对财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的问题。
嘎查村务监督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成员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在嘎查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嘎查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嘎查村民会议和嘎查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向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可以列席嘎查村民委员会会议。
第五十八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嘎查村民或者嘎查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情况的民主评议。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嘎查村务监督机构主持。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第五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务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嘎查村务档案。嘎查村务档案包括:选举文件和选票,会议记录,土地发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经济合同,集体财务账目,集体资产登记文件,公益设施基本资料,基本建设资料,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使用及分配方案等。嘎查村务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第六十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嘎查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嘎查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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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嘎查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嘎查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嘎查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嘎查村五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嘎查村民代表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嘎查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嘎查村民有权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十二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嘎查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嘎查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向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诉。
嘎查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苏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嘎查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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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嘎查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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