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4项)
实行“营改增”后,收入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变为剔除增值税税款后的营业收入,资产变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资产,从而导致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一系列变动。 1.收入和利润下降。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确认的收入相比,其增值税应税收入原则上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营业税制下建筑业确认收入100亿元的工程项目,改增值税后确认营业收入为100÷(1+11%)=90.09亿元,仅此一项,收入下降比例为9.91%(如果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率定为8%,营业收入将下降为92.59亿元,下降比例为7.41%)。相应地,与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也不再计入营业成本,如原材料、燃料和租赁费产生的增值税额等。因此,合同预计总成本将比“营改增”前减少。此外,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中是按总价剔除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中只是部分剔除,从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比“营改增”前要少很多,利润总额和净利润也随之减少。 2.资产下降,负债增加。建筑企业购置原材料、固定资产时,在会计处理上要按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将进项税额从原价扣除,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比实施营业税时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固定资产、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导致企业总
资产产生相当幅度的下降。在短期内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基础上可能导致资产结构变动以及资产负债率上升。从负债方面看,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降低带来累计折旧金额的下降,负债总额会有所降低。但由于购买固定资产等的进项税可以抵扣,会促进企业展开大规模固定资产投资等经济活动,带来贷款的大量增加和利息的激增,而大额的贷款利息没有进项税抵扣,就会造成企业负债增加,使企业权益资产负债率增加。
3.现金流减少。由于建设企业验工计价(验工计价是办理结算价款的依据)款的支付经常性滞后,且验工计价款支付时直接扣除5%-20%的预留质量保证金、垫资款和暂留金等,导致建筑企业需要垫付未收回款项工程的税金。同时,由于建筑企业可能对分包商、材料商拖延付款,得不到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无法进行抵扣。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量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的局面。此外,由于实行“营改增”后购买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将可能增加建筑企业的投资冲动,进行大规模投资,其融资产生的利息压力将加大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程度,甚至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经营。
4.需要修订现有预算、核算、决算等制度。建筑业实行“营改增”,需要对现有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办法进行修订,建立集团增值税管控体系;需要修订现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完善增值税相应的核算科目;需要修订有关预算管理及考核管理办法。
附: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账务处理不同: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进行核算。(不影响经营成果的计算处理)
二、建筑企业营改增的税负分析
为了便于对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对比,我们将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界定为应纳增值税额与含税工程收入之比。即:
增值税税负=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工程结算收入 增值税应纳税额=工程销项税额-工程进项税额 工程销项税额= [工程结算收入÷(1+11%)]×11% 工程进项税额=∑[材料等含税成本÷(1+材料等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
全部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链条会逐步健全,建筑业进项税抵扣范围会逐步扩大并完善,因此区分两种情况分别测算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
第一种情况,假定除人工费用外的全部材料费用都可以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随着营改增的推行,建筑企业为了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必然会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材料,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
第二种情况,按照建筑企业估计,目前只有部分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扣税发票。
建筑业营改增税负的具体测算如下:
我们选择了省内较大建筑企业,其业务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以下是近年两个已完工项目(甲项目工程与乙项目工程)的相关数据指标进行的营改增税负测算。
甲项目工程结算收入87200000元,工程成本为80077897元。 乙项目工程结算收入128500255.27元,工程成本为118983295.46元。
1.销项税额的测算
甲工程销项税额= 87200000÷(1+11%)×11%=8641441(元) 乙工程销项税额=128500255÷(1+11%)×11%=12734260(元) 2.进项税额的计算
分全部材料可扣税和部分材料可扣税两种情形,其中混凝土、预拌砂浆、砖、砂石按3%征收率扣税,其他材料按17%税率扣税计算如下表。
测算施工项目 抵扣范围可全抵 抵扣范围部分可抵 适用甲项目 乙项目 税率 甲项目 乙项目 甲项目 乙项目 人工 21742368.03 33817599.13 0% 机械费 1712036.45 2013699.22 17% 248757.43 292588.78 0.00 材料费 48760218.72 71116120.86 5446535.77 7901526.36 3493419.67 5105454.77 其中 钢材 13929775.33 20343500.00 17% 2023984.45 2955893.16 2023984.45 2955893.16 混凝 8914917.66 14009932.50 3% 259657.80 408056.29 259657.80 408056.29 土 预拌 2221147.92 3618575.35 3% 64693.63 105395.40 64693.63 105395.40 砂浆 砖 1524632.55 2286257.10 3% 44406.77 66590.01 保温 851002.62 1205966.32 17% 123649.95 175225.88 材料 水电 4105333.41 6002762.05 17% 596501.44 872196.20 材料 成本构成 砂石 1441402.15 1015973.26 门窗 5723218.45 9163002.80 防水 1611485.20 2561022.60 周转 4945368.25 7526000.05 材料 水泥 2157652.35 2097283.15 其他 1334282.83 1285845.68 材料 其他 7863273.80 12035876.25 合计 80077897.00 118983295.46 3% 41982.59 29591.45 17% 831578.75 1331376.48 831578.75 1331376.48 17% 234147.42 372114.39 17% 718557.78 1093521.37 17% 313505.04 304733.45 313505.04 304733.45 17% 193870.15 186832.28 17% 1142526.96 1748802.53 6837820.17 9942917.66 3493419.67 5105454.77 根据上表计算,甲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6837820.17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3493419.67元;乙项目全部可以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9942917.66元,部分取得进项税的情况下,进项税5105454.77元。
3.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情形之一:材料可全部扣税情况的税负
甲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8641441-6837820=1803621(元) 甲项目增值税税负=1803621÷87200000=2.07%
乙项目应交增值税额= 12734260-9942915=2791345(元) 乙项目增值税税负=2791345÷128500255=2.17% 情形之二:部分材料可扣税情况的税负
甲项目应交增值税额=8641441-3493420=5148021(元) 甲项目增值税税负=5148021÷87200000=5.90% 乙项目应交增值税额=12734260-5105454=7628806(元) 乙项目增值税税负=7628806÷128500255=5.94% 4.营改增后保持原税负不变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建筑企业营业税的实际税负率为3%。假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