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的影响分析(2)

2019-03-16 21:48

负平衡点的增值税税率为x,如果维持改革前后的税负不变,那么:含税工程结算收入×3%=[含税工程结算收入÷(1+x)] ×x-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

列式为:

(1)87200000×3%=[87200000÷(1+ x%)]×x%-6837820.17 求得x=12.16

(2)128500255×3%=[128500255÷(1+ x%)]×x%-9942917.66 求得x=12.03

(3)87200000×3%=[87200000÷(1+ x%)]×x%-3493419.67 求得x=7.53

(4)128500255×3%=[128500255÷(1+ x%)]×x%-5105454.77 求得x=7.49

A.在全部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甲项目x=12.16%,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甲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16%;计算出乙项目x=12.0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乙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应设计为12.03%;

B.在部分材料可以扣税情况下,维持原营业税税负水平,计算出甲项目x=7.53%,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甲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53%;乙项目的x=7.49%,即建筑企业营业税保持原税负3%不变的情况下,乙项目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为7.49%。

分析与结论:在前述甲和乙两个项目中,假定全部材料可以扣税,其应纳增值税占含税工程收入的比率分别为2.07%和2.17%,明显低于改革前3%的营业税税负率。但是如果按照只有部分材料可以取得扣税凭证的情形测算,企业的实际税负率分别达到了5.90%和5.94%,远远高于营改增之前3%的税率。如果要达到改革前营业税的税负水平,按最紧的扣税额讲,两个项目的增值税率分别为7.53%和7.49%。

由此可见,建筑业税负的高与低,关键取决于专用发票的取得和进项税扣除额的大小。在现有环境下,不是所有涉及建筑成本供货企业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非每项支出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发票取得不易。如果出现甲供料或者部分支出项目没有增值税发票,这就直接导致一些项目不能抵扣,造成企业实际税负加重。

附:国税总局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的测算情况 据有关资料分析,建筑业增值税率为11%是充分照顾建筑业的背景下确定的。建筑业购进成本要达到销售收入的73%以上,加权平均进项税率要达到11%以上,营改增税负会略有降低,才符合本次税改不增加税负的原则。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年鉴显示,2005年至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占总产值的比重依次是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税务部门在此基础上测算销项税、进项税,比较实行“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的变化,确定了这个

税率。“销项定的是11%的税率,但你的进项中有17%,也有13%的,不都比你的销项高。”上述接近财政部人士认为该税率还是比较合理的,不同于国外单一税率,政府考虑差额增值税税率,有扶持不同产业的需要。)

(1)建筑业购进成本的比例测算

假设建筑施工产值为1,中间投入(购进成本)为x,则

如果增值税率为11%时,(1-x)×11%≤3%

求得x≥0.7272≈73%

如果增值税率为8%时,(1-x)×8%≤3%

求得x≥0.625=62.5% (2)营改增后税负比较

据统计,2012年全国建筑企业75280个,从业人员4267.24万 人,总产值137217.86亿元,建筑业增加值26583.31亿元(增值率为19.37%)。建筑业2012年实际营业税=137217.86×3%=4116.53亿元,如以增加值为基数课征增值税26583.31×11%=2924.16亿元(税负比重2.13%);假如要保持营业税交税水平,则建筑业的增值税率=4116.53÷26583.31=15.49%。

按照这次税改规定计算如下:

以总产值计算销项税=137217.86/1.11×11%=13598.17亿元;假如购进成本的比例为73%,进项税 =137217.86×73%×11%=11018.59亿元,应缴增值税 =13598.17-11018.59=2579.58亿元,税负比重1.88%;

假如购进成本的比例为62.5%,进项税 =137217.86×62.5%×11%=9433.73亿元,应缴增值税 =13598.17-9433.73=4164.44亿元,税负比重3.03%;

计算证明:增值税实施后,企业进项业务发生额达到62.5%以上,进项税率平均达到11%,企业有望不增加税负。

三、建筑业营改增有喜有忧(四喜三忧)体现喜大于忧 一喜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营业税制下,建筑业全额计征营业税。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产生对建筑材料和机器设备重复征税的问题。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建筑业承担了大量其他行业转嫁过来的税收,企业负担加重。“营改增”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依据增值税税收中性的特性,将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促进其转型升级。

二喜统筹协调货物销售和劳务输出领域的税收负担,解决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问题。对于建筑企业而言,虽然安装、装饰、修缮劳务与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性质相似,但前者属于营业税应税范畴,而后者属于增值税应税范畴,二者遵循不同的税法规定计算税额,导致税负差距悬殊。首先,建筑业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的经营活动从过去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既有劳务输出,也涉及货物销售。在混合销售的情况下,自产货物可以抵扣而货物销售却不

行,同属销售行为而税负不同。其次,不同建筑业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不公。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建筑企业提供劳务的范围很难按照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加以界定,容易造成建筑企业通过人为操作达到逃税目的。通过“营改增”,可以统筹协调建筑企业货物和劳务领域的税收负担,减少税负不公。

三喜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产业整合。由于中间抵扣链条的断裂,所购原材料的增值税额无法得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价低的材料供应商,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建材的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材料供应商时就会充分考虑是否能够获得有效的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大型材料供应商就不再会处于价格劣势,建材质量将得到有效的保障。买卖双方将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链条和抵扣链条,可以促进上下游企业的整合、同步发展。

四喜促进建筑企业的转型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将不再存在,由此所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了,企业可以重新制定发展战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的购买都能获得有效抵扣,企业可以通过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业的科技含量来完成企业由劳动密集型行业向资本密集型行业的转变,达到转型升级的目的。此外,现行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相比出口营业税免征政策力度较大,增值税在进出口方面优惠政策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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