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中(高一)课改概述(4)

2019-03-16 22:54

员会自接到复议申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议,作出书面决议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因必修模块(专题)考试(考查)成绩不合格而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以申请重考;重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选修模块(专题)未能获得学分的学生,可参照必修模块方法执行,也可以申请改修其他模块。

第十九条 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学分认定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建立任课教师、学生学分认定委员会成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分认定档案,真实记录学生修习课程(模块)的学时、过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的结果。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分认定结果应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和综合素质评价报告。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将学分作为学生奖励项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某一学习领域(学科)特别突出或获得市级以上学科竞赛三等奖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其相应学习领域(学科)的必修课程可免修部分或全部学时,但不能免考。

第二十五条 学生跨年级选修课程(模块)、经考试(考查)合格后,可申请学分,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市内学校之间转学的,或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我市的,必须提供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按规定认可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学生从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由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认定相应的学分。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中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学分认定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定期公布学校学分认定质量情况,并把学分认定工作纳入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规范学生学分认定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对在学分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违纪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普通高中学校应依据国家、市《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的规定,制定本校学生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秋季开学起施行,由重庆市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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