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风险损失率表(道路、楼宇、电厂、地铁)(6)

2019-03-21 17:39

元) 山区道路 丘陵道路 平地道路 城市道路 0.30‰ 0.25‰ 0.20‰ 0.10‰ 200万 200万 200万 200万 2、地震损失率因子

损失率影响因素 调整因子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2倍 损失统计 起始金额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5倍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10倍 新疆 西藏 云南 北京 天津 河北 宁夏 甘肃 青海 四川 山西 陕西 辽宁 海南 道路所在地区 内蒙古 山东 河南 安徽 福建 江苏 上海 重庆 黑龙江 吉林 贵州 湖北 湖南 江西 浙江 广东 广西 历史上发生过地震 历史上未发生过地震 历史上曾发生7级地震 道路经过区域50历史上曾发生6级地震 公里范围内 历史上曾发生5级地震 历史上曾发生4级地震 历史上曾发生3级及以下地震 设计不满足防震规定要求 防震设计要求 设计满足防震规定要求 损失率调节因子 1.00 0.925 0.85 0.80 1.40 1.30 1.20 1.10 1.00 1.05 1.00 3.00 1.60 1.20 1.05 1.00 1.05 1.00 (五)暴风雨及洪水损失率表 1、暴风雨及洪水损失率

道路工程的类型 损失率 基准统计起始金额*(人民币元) 山区道路 丘陵道路 平地道路 城市道路 3.20‰ 3.00‰ 1.20‰ 0.80‰ 50万 40万 20万 20万 2、暴风雨及洪水损失率调节因子

损失率影响因素 调整因子 损失率调节因子 1.00 0.925 0.85 0.80 1.30 1.20 1.10 1.00 1.30 1.20 1.10 1.00 0.98 0.95 1.20 1.10 1.00 1.30 1.00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2倍 损失统计 起始金额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5倍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10倍 安徽、湖南、广西、江西、浙江、福建 江苏、湖北、河北、贵州、云南、四川、广东 道路所在地区 陕西、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山东、河南、海南、重庆、西藏、甘肃、新疆 北京、青海、宁夏、天津 500毫米以上 400-500毫米 道路经过地区近200-400毫米 20年日最大降雨100-200毫米 量 50-100毫米 50毫米以下 上游有大中型水库 道路经过河流情上游有小型水库 况 上游无水库 道路经过滞洪区、泄洪区 道路经过地区情况 道路不经过滞洪区、泄洪区

(六)风灾损失率表

此处风灾是指暴风、龙卷风、台风、飓风等造成灾害,但不包括沙尘暴。

1、风灾损失率

道路工程的类型 山区道路 丘陵道路 平地道路 城市道路 损失率 0.8‰ 0.75‰ 0.40‰ 0.20‰ 基准统计起始金额*(人民币元) 50万 40万 20万 20万 2、风灾损失率调节因子

损失率影响因素 调整因子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2倍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5倍 损失金额的5%且不低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10倍 福建、厦门、浙江、宁波、广东、深圳 上海、江苏、广西、海南 山东、青岛、江西、湖南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损失率调节因子 1.00 0.925 0.85 0.80 2.00 1.50 1.00 0.80 损失统计起始金额 道路所在地区

本表使用说明

一、道路建筑安装工程风险损失率表的适用范围

此次制订的道路建筑安装工程风险损失率表是道路工程物质损失的纯风险损失率,不包括施工机具的损失、与工程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风险损失等,适用于制订道路工程保险产品物质损失部分的工期费率。纯损失率表做了桥梁、隧道、挡土墙、高架桥等构筑物的工程价值不超过工程合同总价20%的限制,是为了保

证风险的同质性。若这些构筑物价值过大,因其风险特性与普通道路工程差异太大,会导致道路工程风险损失数据的“扭曲”,故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适用单独的损失率。

二、道路建筑安装工程风险损失率表 1、损失率及损失率调节因子的应用。 对于既定的风险来说,其估计风险损失率:

既定风险估计损失率=表定损失率×损失率调节因子1 ×损失率调节因子2 ×损失率调节因子3 ……

损失率调节因子按照道路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存在多种损失影响因素的,应该选择多个因子;多个因子之相乘与表定损失率相乘,即为该特定道路工程可能遭受既定风险的估计损失率。

对于多种风险的,各个风险的估计损失率相加即得到既定风险组合下的总损失率。

既定风险组合下的总损失率=火灾及爆炸估计损失率+塌方及地面下沉下陷估计损失率+人工疏忽及失误估计损失率+地震估计损失率+暴风雨及洪水估计损失率+风灾估计损失率

2、统计起始金额的应用。

统计起始金额表示该金额以下的损失未列入风险损失统计的统计范围;损失金额超过统计起始金额的,在统计时扣除损失起始金额。因此,统计起始金额可以直接用作每次事故免赔额确定的基础。

1

1

严格来说,组合风险中若有可能同时发生两种或以上风险事故的,或者两种之间可能有条件概率关系的,计算组合风险总损失率时应该作相应调整。对于概率很小的事故来说,这种调整的范围基本可以忽略。

使用基准统计起始金额作为免赔额时,其损失率为表定损失率;若使用其他较大的数额作为免赔额时,应该使用相应的损失率调节因子进行调整。纯损失率表没有提供特定数额调节因子的,应该由精算师根据表定数据进行合理估计。比如使用基准统计起始金额的2倍作为每次事故免赔额时,损失率调节因子为0.925,5倍时为0.85,未直接提供3倍、4倍或其他数额作为免赔额的调节因子,此时可以采用直线拟合法确定3倍时为0.95、4倍时为0.875,其余类推。

由于小额损失情况更为复杂,不推荐使用小于基准统计起始金额作为每次事故的免赔额。

三、对盗窃风险损失的估计

根据有关公司近5年道路工程损失情况的分析,盗窃风险损失占比超过了5%。分析其原因主要是以前承保的道路工程的免赔额不尽合理。在确定了合理的免赔额后,盗窃风险损失的占比将大大降低。因为盗窃风险本身的特点,建议在估计其风险损失时按照一般财产风险进行估计。

四、对第三者责任保险费估计的建议

因为道路工程规模一般比较大,在实际保险业务中,物质损失部分的风险损失占比很大,第三者责任风险部分往往作为一个风险因素被隐含在工程物质损失部分内了。作为工程风险的统计,第三者责任部分的风险损失仍然应该给予单独考量。考虑道路工程的特性,建议道路工程第三者责任风险损失率以道路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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