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

2019-03-21 18:30

鲁卫医字〔2011〕128号

各市卫生局,大企业卫生处,省(部)属医疗机构:

为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我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

(2011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基本标准,是输血科(血库)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对医院输血科(血库)检查评价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包括医院输血组织管理、科室设置、功能与任务、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仪器设备、试剂与材料、安全与卫生、信息化建设、业务管理、业务技术范围、质量管理、质量考核基本指标等。

第三条 医院临床医护人员应执行输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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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医院输血科(血库)是医院开展输血相关检测及输血相关诊疗活动的科室,严禁违规自采自供血液和分离血液成分。

第五条 医院不得把临床用血量作为考核输血科(血库)工作的指标。 第六条 医院应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加大输血科(血库)建设力度,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切实保障输血安全和输血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二级及以上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二级以下医院成立临床输血管理领导小组,由医疗管理、临床、输血、麻醉、护理、检验等相关专家组成,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和输血科(血库)任务而定。 第八条 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并持续改进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各项规章制度,负责临床输血的技术指导、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科学合理使用,负责组织实施医院输血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每年组织1-2次全院性的有关输血知识的学术活动,每年至少召开1次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工作会议,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科室设置

第九条 医院开展临床输血业务,应设置输血科、血库或指定相关科室负责。

第十条 三级综合医院、年用血量较大的三级专科医院和年用血量较大的二级医院应设置独立的输血科。二级综合医院应设立血库。其它医疗机- 2 -

构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确定设置输血科或血库,或者安排专人负责临床用血的预订、入库、储存、发放、质量控制与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功能与任务

第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应认真执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医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配合临床开展输血及输血治疗工作,指导临床合理用血,推广成分输血、自身输血等输血新技术,宣传现代输血专业知识。 第十二条 输血科(血库)应根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合理的用血计划和安全储血量,具备为临床提供24小时服务的能力,满足临床工作需要。储血量一般应不少于3天的用血量,确保抢救和紧急用血。

第十三条 按照《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的要求,规范开展血型鉴定、交叉配血、抗体筛选及其他与输血相关的实验诊断和输血治疗。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承担储血库职能的医院血库,负责向该县(市)乡镇卫生院提供临床用血的中转服务,并指导、考核乡镇卫生院的临床用血工作,对用血量较大的其他医院可以由血站直接供血。

第五章 房屋设施与卫生学要求

第十五条 输血科(血库)房屋的使用面积应能满足其任务和功能的需要。

第十六条 三级综合医院输血科房屋的使用面积≥300㎡,其他医院输血科房屋使用面积≥150㎡,血库房屋使用面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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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输血科房屋功能分区: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液标本处理区、储血室、发血室、配血室、实验室、治疗室、自身血液采集室、消毒洗刷室、仓库、档案室、值班室、学习室(小型会议室)、办公室、更衣室、卫生间、洗浴室等。血库房屋功能分区:入库前血液处置室、血液标本处理区、储血室、发血室、配血室、实验室、自身血液采集室、消毒洗刷室、更衣室、仓库、档案室、值班室等。

第十八条 房屋的结构布局应适应技术操作规程和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房屋设置应选择靠近病区和手术室,且环境清净、采光明亮、空气流通、水电气供应充足的地点,并具备畅通的通讯设施。应有可靠的双路电力供应和应急照明。房间必须配备温度调节装置和紫外线消毒设施,并有监控记录。实验室出口处必须具备非接触式手卫生清洁设施。

第六章 人力资源配置及要求

第十九条 输血科(血库)应配备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人员可根据医院床位数、手术例数和用血量及工作实际情况确定。输血科人员数量应按照人床参考比例1:80~120配置。血库人员至少4人。 第二十条 输血科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高等医学院校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血库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高等医学院校专科以上学历人员不低于50%。医学检验技术人员不低于70%。输血科(血库)应至少配备一名临床医学专业人员(可兼职)。

第二十一条 输血科(血库)人员须具有国家认可(或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具有高、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职- 4 -

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比例要与输血科(血库)的功能和任务相适应。输血科医师应经过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输血科主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从事临床医疗或医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临床输血相关专业知识及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临床医师或医疗技术专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输血科副主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输血工作五年以上,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技术水平,有一定的管理经验,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血库主任: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中级以上卫生技术职称,从事医疗工作或医技工作三年以上,经输血基础理论、基本技能的培训,有一定的管理能力,能胜任本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人员培训和技术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有计划地进行全面质量教育,知识更新和岗位培训,定期考核评估,并建立业务技术档案。

第二十六条 明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章 仪器设备

第二十七条 输血科(血库)应具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常规设备齐全,专业设备适宜。(见附件1)

第二十八条 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仪器、设备的生产商和供应商应具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相应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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