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具有合法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是否按照上级分级管理要求在权限内办理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三)海事管理机构所属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是否违规以其自身名义对外开展海事行政执法业务。
第十九条 对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条件及管理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照中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要求对执法人员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
(二)是否存在未取得海事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形;
(三)是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知识、执法技能的教育培训;
(四)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 (三)使用文书是否规范; (四)办结时限是否符合规定;
(五)重大海事行政许可审核、批准和备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第二十一条 对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实施程序和使用文书是否合法、规范; (四)海事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决定是否适当。 第二十二条 对海事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报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外的其他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设立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三)有办结时限要求的,是否按时限办结; (四)是否收取有关费用,收费许可证是否有效,收费依据和单据是否合法;
(五)重大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批准和备案;
(六)需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认定是否充分、确凿,法律适用是否准确,行政决定是否适当,法律文书是否规范; (七)实施过程中的其他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第二十三条 对海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配设相应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人员; (二)是否定期开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知识更新培训;
(三)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四)行政应诉人员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应诉。
第二十四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就罚缴分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做出罚款决定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是否存在自行收缴罚款的情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是否有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是否在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是否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五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没收财物的管理与处置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 (二)是否对没收的财物建立登记、验收、保管、交接、注销制度,是否对没收的贵重物品拍照存档;
(三)是否按规定将没收物品清单、有关图像资料以及处理结果上报;
(四)是否按照规定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 (五)是否存在擅自处理没收物品的情形;
(六)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没收物品的变价款上缴。 第二十六条 对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行政执法相关决定、命令执行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要求及时、全面地执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做出的决定、命令;
(二)对要求将执行情况上报或反馈的,是否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或反馈。
第二十七条 对海事管理机构职责分解和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
(二)是否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
(三)是否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第二十八条 对海事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政务公开的规定,及时编制、修订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指南,公开有关事项;
(二)是否按照规定设置海事管理机构政务中心(大厅); (三)是否按照政务公开评价考核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海事执法队伍执法风纪遵守情况的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着装、仪容、风纪、举止、执法用语是否符合规范;
(二)办公场所是否整洁;
(三)是否遵守执法人员纪律要求。
第四章 执法督察
第三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海事行政执法督察。
第三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设置海事行政执法督察管理岗位,配备足够、合格的海事行政执法督察人员(以下简称督察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