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通(3)

2019-03-21 19:57

第三十二条 督察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条件,通过专门培训及考试,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 第三十三条 督察人员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督察人员应当经中国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可监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乙级督察人员应当经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海事行政执法督察证件,可监督各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及其下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十四条 督察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考试、发证等具体管理规定,由中国海事局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五条 督察人员执行督察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携带督察证件。

第三十六条 督察人员在执行督察任务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就有关督察事项询问执法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督察事项相关的执法文书及资料; (三)以音频、视频、照相等方式获取与督察事项有关的证据和信息材料。

第三十七条 被督察机构、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并主动配合。

第三十八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巡查、抽查、随访、暗访等方式开展不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暗访时应当制定督察方案,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涉及下列情形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开展专项督察:

(一)重大或专项的海事执法活动;

(二)重大交通事故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三)导致重大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四)被检举、控告或投诉的执法活动。

第四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中国海事局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全国海事系统的执法督察;

(二)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督察,并覆盖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

(三)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所属单位、执法部门的执法督察,并覆盖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时,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制定督察计划,确定督察对象、督察方式、督察内容、督察人员组成和时间安排;

(二)报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通知被督察单位和人员;

(三)按照督察计划的安排实施督察,收集相关证据并做好督察记录;

(四)汇总督察情况,形成书面督察报告,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反馈被督察单位,并报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二条 督察结果应当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五章 案卷评查

第四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执法案卷实施评议与审查。 第四十四条 参加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并具有从事该项具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2年以上工作经历。与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人员,实施案卷评查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五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应当客观、全面、详细地记录海事行政执法的事实、证据材料和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对海事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的材

料立卷归档。

中国海事局对海事行政执法文书有统一规定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使用并填写。 第四十六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开展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满足以下频次:

(一)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二)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2次对所属单位、执法部门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全年应对所有类别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全部覆盖;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与定期海事行政执法督察工作一并开展。

第四十七条 实施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时,主要对具体案卷的以下内容评议与审查:

(一)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充分,是否满足法定形式和要求;

(二)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时限是否合法;

(五)执法文书格式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

(六)执法案卷整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第四十八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及时反馈被评查的单位。评查结果应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四十九条 海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和相关文书由中国海事局统一制定。

第六章 执法考评

第五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开展执法考核与评议,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第五十一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海事行政执法考评工作给予监督与指导。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评。

第五十二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开展执法考评前应当委托第三方组织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测评。

海事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测评结果应纳入海事行政执法考评。 第五十三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对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进行考评,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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