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教师支教交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配置教师资源,调整和优化教师结构,逐步缩小校际间师资差距,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支教教师,是指根据《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边远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广元市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安排的城区学校(含元坝二小、柳桥小学)到农村学校任教的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流教师,是指区教育局根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昭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每年教师交流数量达到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总量10%左右”,安排的编制保留在原学校,进行校际交流的学校管理干部和教师。
第二章 支教交流条件和时限
第四条 支教交流教师必须是政治思想好、师德师风好、班级管理好、教学业绩好、身体素质好的在编教师和管理干部。
第五条 支教的主要对象为城区学校(含柳桥小学、元坝二小)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交流的主要对象为超编学校教师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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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的教师和任职满6年的学校管理干部。
第六条 男满57周岁,女满52周岁以上,原则上可不选派支教交流。女教师在怀孕期和哺乳期内,若本人未主动提出申请,不得选派支教交流。
第七条 教师支教交流时间一般为1学年(当年9月至次年8月)。
第三章 支教交流人员选派程序
第八条 支教交流人员选派由学校和区教育局共同负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下达指标。区教育局根据省、市、区相关文件和各学校的教师编制及岗位情况,于每年8月20日前将支教交流教师指标数下达到相关学校。
(二)制定方案。各学校根据校情实际,制定人员选派方案。 (三)学校推荐。按照人员选派方案,由本人申请或学校召开教代会、行政会讨论研究确定支教交流人员名单,于每年8月25日前报区教育局人事股。
(四)安排分配。区教育局按照统筹兼顾、校际均衡的原则,研究确定支教交流人员的工作岗位,并书面通知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
(五)报到上班。派出学校接到通知以后,立即通知并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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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教交流人员按时到受援学校报到上班,一律不准搞迎来送往。
第四章 支教交流教师职责
第九条 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量不得少于受援学校教师平均工作量。支教交流期间帮助和指导受援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和教育创新活动。学习、引进、推广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方法,充分发挥示范表率和桥梁纽带作用。具体完成好“三项”任务:教好一门主课,带好一个班级,指导一名青年教师。
第十条 支教交流期间与受援学校教师结对,通过举办讲座、集体备课、上公开课等形式共同提高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支教交流教师在受援学校每期主讲一节公开课、举办一次讲座。
第十一条 积极参加受援学校的政治业务学习、教学教研活动,每期听课20节以上,支教交流结束时撰写工作总结1篇,一式三份,分别交区教育局人事股、派出学校和受援学校各一份。
第十二条 学校管理干部支教交流,还应在受援学校分管或协助分管某方面工作,有效组织校际互助活动,促进受援学校管理水平提升。
第五章 支教交流教师管理
第十三条 支教交流教师实行受援学校和派出学校双重管理,以受援学校管理为主。受援学校为支教交流教师提供必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是党员的支教交流教师参加受援学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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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生活,年底在受援学校缴纳党费。
第十四条 受援学校要定期组织示范课、报告会、座谈会等活动,发挥支教交流人员作用,每学期末向区教育局书面报告支教交流教师的工作情况及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严禁支教交流教师雇人顶岗,对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影响或对支教交流教师考核弄虚作假的相关责任人员,一年内不得评职晋级、提拔任用、评优选先,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支教交流教师请假须严格按照受援学校和区教育局制定的请假制度执行,受援学校做好考勤记载。未经请假而随意离岗或请假期满而未按时到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受援学校每半学期将支教交流教师的考勤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派出学校,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区教育局将根据缺勤情况,安排其下一学年度继续在该受援学校支教交流一期或一学年后才能回原派出学校工作。
第十八条 受援学校要制定支教交流教师管理办法并认真落实,建立支教交流教师业务档案。对支教交流人员,加强管理、严格考核、公正评价,区教育局将不定期开展支教交流情况明察暗访。
第六章 支教交流教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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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支教交流教师考核坚持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平时考核以受援学校考核为主、派出学校配合,按照《中小学教师管理规定》、《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定严格组织实施。年度考核由区教育局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查阅资料、量化测评、调查问卷、座谈走访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支教交流教师在课堂教学、传教帮带、班级管理、教育科研、示范引领等方面的工作履职和作用发挥等情况。
第二十条 支教交流教师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前15%的为优秀等次,考核量化方案见附件。年度考核结果作为交流支教人员评优选先和评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支教交流工作安排的;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在受援学校未完成规定的公开课和业务讲座任务的;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徇私舞弊,对受援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有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教育形象和声誉的。
第二十二条 支教交流人员年度考核表由受援学校填写业务部门考核意见和学年度考核评语,盖部门公章和学校公章;派出学校登记备案并在学年度考核评语栏加盖公章。由区教育局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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