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率或者肿瘤进展/死亡事件发生。若研究目标是事件发生的期间(如进展期、无病生存期、无进展生存期),那么需要根据研究计划进行例行的再评估。特别是在随机对照试验中,应依据疗程来进行重复评估(如每治疗6-8周或治疗后每3-4个月),且不可因治疗延误、药物假期或任何可打破治疗平衡的事件而延期。特别是在随机对照试验中,应依据疗程来进行重复评估(如每治疗6-8周或治疗后每3-4个月),且不可因治疗延误、药物假期或任何可打破治疗平衡的事件而延期。
4.6. 有效期的界定 4.6.1. 确认办法
在以疗效为主要终值的非随机化实验中,确认为缓减或痊愈需要鉴别疗效不是测量错误所致,另外,还要求能对某些原来就要求确认的试验历史数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关于此专题请见Bogaerts等的文章)。然而,在所有其它情况中,比如II期或III期的随机化试验、以稳定或恶化为起始终值的试验中,由于不需给试验结果的解释赋值,故疗效的确认可不必要求。不过取消对疗效确认的要求可能会使预防偏倚的中心思想显得更加重要,尤其在非盲试验中。
例如稳定的测量必须符合稳定的起码评估标准——一旦实验介入时刚好是按照实验程序中规定的最短间隔期(一般不短于6-8周)
4.6.2. 总的疗效期
总的疗效期是指从首次符合痊愈或缓减的评估标准日期(首次记录)到复发或恶化客观上确认的第一天(参照试验中记录的恶化最小测量值)
总的痊愈期是指到从达到痊愈评估标准的日期到客观上确认复发的第一天。
4.6.3. 稳定期
稳定期是指从治疗开始的日期(在随机化试验中就是随机日期)起到符合恶化评估标准的第一天,参照试验中(病灶半径)和的最小值(若最小值就是临界值,参照缓减的计算)
稳定期的临床相关性不同试验和不同疾病中变化很大。在特殊的试验中,部分病人达到的若是稳定期的最小值并且还是一个重要的终值,试验程序应该特别指明2种判定稳定的测量方法的最小时间间隔。
注:有效期、稳定期及与恶化无关的存活期会受到基准评估后随访频率的影响。指定标准的随访频率超出了本指南的范围。确定随访频率时要考虑许多参数,如疾病类型、分期、治疗周期和标准操作等。但是,如果试验间进行比较时必须考虑到终值测量精度的这些限制。
4.7. 无恶化存活/率 4.7.1. II期试验
本指南主要把重点放在运用客观的疗效终值到临床II期试验中。在某些情况下,“缓解率”可能不是评估新药的潜在抗癌
活性的最佳方法。比如在界定“无恶化存活”或“无恶化率”的时间点时,可能要考虑其它的替代方法来提供合适的观察新药生物学活性的指标。但是,在一个非受控试验中有一点是清楚的——这些测量方法必须符合评估标准,因为一个明显有希望的观察指标可能与生物学因素(如病例的选择)有关,同时要与干预的影响无关。这样,使用这些终值的II期筛选试验可以设置理想的随机对照组。也有例外,若存在某些肿瘤的行为模式一致时(通常都很不一致)采用非随机化试验是无可厚非的(见van Glabbeke等的举例[20])。但是,这样的例子中,缺乏疗效时谨慎地声明“无恶化存活”或“恶化无关比率”评价基础是很重要的。
4.7.2. III期试验
在进展期肿瘤中进行的III期试验越来越多的用来评估感兴趣的最主要结局——无恶化存活或恶化时间。如果程序规定所有的病人都为可测量疾病,那么恶化的评估是相当简单的。但是,限制进入这部分病人要依评估标准而定:(1)如果研究的疾病有一部分重要的病人需排除,可能导致试验的结果不能普遍通用;(2)甚至延长病例收集的时间。
所以,越来越多的试验允许接纳可测量疾病的病人和只有不可测量疾病的病人。此时,必须谨慎而明确的描述无可测量病灶的病人判定为恶化的依据。另外,这样的情况中,如果记录到的这些有可测量疾病病人的目标病灶最大数目可适当从5个放宽
到3个(根据Bogaerts[10]和Moskowitz[11]的数据), 则试验程序必须指明。
另外,如果可能,有效的肿瘤标志来衡量恶化(卵巢癌中已提出)可能有助于更充分的判定恶化。为核实“明确恶化”对影像学研究或原始成像报告集中盲评在重要药物开发或药物批准决定需要根据此实验结果时可能是需要的。 最后,如前面提到的那样,因为恶化的日期易受评定偏倚的影响,各试验组中的调查计时应该相同。Dancey等的文章有专题[21]提供了随机化试验如何评估恶化的详细讨论。
4.8. 缓减和恶化的独立评论
以客观反应(完全缓减和部分缓减)为初始终值的试验,特别是关键药物开发决策所依据的反应指标的数目最小时,推荐将所有声称的反应给独立于此研究之外的专家进行评论。如果是随机化试验的研究,理想的评审者应该不知道治疗的分组情况,最好能同时给出病人资料及放射影像的评论。
对(病情)恶化的独立评论引出了一些更复杂的话题:例如,在使用基于集中评审的恶化时间代替基于调查员的恶化时间的问题上,因为当前者先于后者时会潜在的引入一些有益资料的删改,这样会出现一些统计学问题。Ford等的文章[22]有专题对这些因素和一些其它的从独立评论中得来的经验教训进行了综述。
4.9.最佳疗效结果报告
4.9.1.Ⅱ期临床试验
若以疗效为主要终点,则进入临床试验的所有患者必须有可测量病灶,在进行结果报告时,所有受试患者均须包含在内,即使存在主要治疗协议的偏差或者疗效不可评价。
患者分为以下各组: 1.完全缓解 2.部分缓解 3.疾病稳定 4.疾病进展
5.疗效不可评价:特定原因(例如:因肿瘤而早期死亡;因毒性早期死亡;肿瘤评估资料不能重复或不完全;其他(特定))
正常情况下,Ⅱ期临床试验中,所有符合标准的患者都应包括在有效率分析的人群中(在一些协议中,应当包括所有接受治疗的患者)。一般首选95%双边可信区间以限定有效率的评估。试验结论应基于所有符合标准或所有接受治疗患者的有效率,而不是基于选定可评价的亚组的有效率。
4.9.2.Ⅲ期临床试验
Ⅲ期临床试验中,有效率评价可用来作为抗肿瘤治疗相关活性的评估,常常是一个次要终点。有效率上观察到的差异可能并不能预测所研究人群临床相关治疗的获益。如果客观有效率被选择作为一个Ⅲ期临床试验的主要终点时(仅仅是肿瘤客观有效率与临床相关治疗获益在所研究人群有明确关系的情况下),Ⅱ期
临床试验中的标准可同样适用,同时所有入组患者须有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在许多试验中,以有效率为次要终点,而且不是所有的入组患者都有可测量病灶,这种情况下,总体最佳有效率的报告方式必须在设计协议中提前说明。实际上,有效率可能以一个“意向治疗”分析(所有随机患者均包括在内)来报告,或者仅以具有基线可测量病灶的亚组人群分析来报告。设计协议应明确界定疗效结果如何报告,包括所有计划的亚组。RECIST初始版本使Ⅲ期临床试验的设计者在设计协议时,可能采用一个对RECIST指南的不严格的判读(例如,减少测量病灶的数目)为标准,而这在修订后的指南中将不再可行。指南修订的原则是,明确指南的标准应当适用于所有的临床试验,而这些试验是以解剖学上对肿瘤有效或进展的评估为终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