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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介入的方式协调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对于人类生存的价值冲突问题,解决自由与公平的矛盾的一种措施。因此,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是进行特许物权制度设计的前提。 各种疑问均来自于对有关制度的追问,其实是从环境资源法角度或以可持续发展观对制度型研究方式的反思。传统民法的制度型思维模式,缺乏对民法制度的理论预设及知识资源的揭示,也缺乏对民法作为社会治理技术以利益协调为核心的价值判断标准构建,还缺乏对可持续发展观以及生态伦理的认同;因此,各种方案都难逃就制度论制度的窠臼。民法是协调社会利益矛盾的规则治理技术,不可能没有制度型研究,但在面对新的社会问题的挑战时,仅有制度研究远远不够。笔者以为,环境问题对物权法的挑战缘于环境资源的经济与生态双重价值引起的法律上的自由与公平的冲突,如果不能发现价值冲突的原因,找到协调与平衡价值冲突的路径,难以真正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在对传统民法的经济理性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纳入生态理性,为克服经济理性的不足而进行生态理性选择。
要进行生态理性选择,首先必须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对人的生存价值,并将生态属性纳入思维框架以正确认识自然资源的法律属性,区别环境与资源、水流与水体、矿藏与矿产、森林与林木等概念;其次是明确自然状态下的“资源”与物权法上的“物”的不同属性以及对法律制度的影响;第三是深入剖析自然资源国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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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制度,研究立足于中国法律资源基础上的应对环境问题之策;第四是在可持续发展观指导下完成资源物权制度的类型化与具体化。 注释:
①尽管我国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有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两种形式,但在自然资源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所有,而集体所有不是本文所分析的对象,因此,在文中未涉及集体所有权问题。 出处:原载于《法学》2004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