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3)

2019-03-22 09:30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30日内,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并填制《定期定额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届满分月汇总申报时,月申报额高于定额但又未超过定额20%的,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时,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分月汇总申报并缴清税款。

第二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当根据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自申请调整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定额。

第二十六条 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20%而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实行动态管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定程序核定其定额。对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送达《未达起征点通知书》。

(二)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三)未达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连续三个月达到起征点,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并提请重新核定定额。主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并下达《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减免税政策优惠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款实行定期定额减免。

第二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如实说明停业原因及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定期定额户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或提前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持原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第三十条 定期定额户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5日内,重新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定期定额户的申报停业期限原则上每次不得低于15天,连续停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停止对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在停止执行前以《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三十二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定期定额户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定期定额户的档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定期定额户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县以上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但必须与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制作的委托代征证书。

除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按规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十五条 定期定额户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定期定额户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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