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其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当期“,是指定额执行期内所有的纳税期。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中涉及的表格式样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
1、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略)
2、湖南省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略)
3、湖南省行业经营情况典型调查表(略)
4、湖南省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略)
5、湖南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略)
6、湖南省定期定额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略)
7、湖南省未达起征点通知书(略)
8、湖南省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略)
9、湖南省税务事项通知书(略)
10、湖南省非正常户认定书(略)
11、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汇总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