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生活服务公司合同专用章”一枚,用于生活服务合同的签订。
第三十四条 对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授权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和台帐;必须有专门的部门和专人保管,并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使用合同专用章必须进行登记,如对方未盖章,我公司先盖章的合同必须经领导批准,标注在合同专用章使用记录上,经办人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六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加盖合同专用章时应严格审查合同会审表上的审查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或未履行完会审程序,不得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xxx公司签订的合同生效后,由项目责任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做好合同履行过程的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xxx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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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xxx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费用的负担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
第四十一条 合同项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必须办理变更审批手续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二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三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法规部。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法规部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五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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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法规部和计划财务部,以便公司能够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法规部,以便决定是否中止履行或者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为了保证合同的有效履行,合同执行单位应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管理和监督。合同项目完结后或分段履行需支付进度款时,应及时进行阶段检查验收,形成包括整改情况在内的书面验收报告并提出结算意见。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法规部,由企管法规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四十九条 合同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和xxx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罚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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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对各执行单位所送审的合同及附件资料达不到审核要求的,企管法规部应根据当年度人事组织部所下达的《基础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对其进行考核。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主要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通报批评、扣发奖金、责令赔偿等处罚,对触犯刑律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合同审查程序、超越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2、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3、签订合同不使用合同专用章、滥盖公章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被他人骗盖、盗盖合同专用章的;
4、履行合同时未严格按照合同考核结算而造成损失的; 5、合同审查不严格,造成公司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 对合同管理混乱、漏洞较多、隐患较大的单位,企管法规部有权报请xxx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取消其对外签约权并责令其整改完善。
第五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的合同管理人员,企管法规部有权建议其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予以撤换。
第八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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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附件: 1、合同文本格式要求。 2、合同会审表格式。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颁布前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xxx开发公司企管法规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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