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道路客运站管理办法(2)

2019-03-22 10:51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分会安全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一、二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实现车流与客流的分离。一级客运站和有条件的二级客运站应当设有安检仪。客运站要按规定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各项服务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十一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消防、卫生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导入行业VI形象设计,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提高服务质量,树立客运站的“窗口”形象。

客运站站务人员工作时应当统一着装上岗,佩带服务证章。使用普通话,掌握必要的外语和哑语,准确运用文明礼貌服务用语,服务热情周到,举止端庄大方。

第三十三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准确及时地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达到行业信息化建设规划要求。等级客运站应当实行微机售票,三级以上客运站应当实行条码检票,一、二级客运站应当开发运用电子监控系统、屏幕显示服务系统、信息查询系统、车辆进出站监管和车辆调度系统。客运站信息系统应当与道路运政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全省联网售票和远程结算。

第三十五条 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一、二级客运站及有必要的其他客运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设置驻站客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驻站办),派驻运输管理人员,实施驻站管理。

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内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县(市、区)人民政府驻地客运站,应由所在地的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派驻运输管理人员,设置驻站办。三级及其以下客运站驻站运输管理人员派驻和机构设置,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第三十八条 驻站办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履行现场道路客运管理职能,驻站运输管理人员和机构的经费由派出机构负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要积极支持配合驻站办工作。客运站应为驻站管理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第三十九条 驻站管理应遵循“督察、指导、协调、服务” 的工作方针。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道路旅客运输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按照有关规定,审查进站经营客车的经营资格、营运证件; (三)监督客运站与进站管运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客运站编制的客运运行计划,调解纠纷、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制止站外揽客、停车,纠正查处违章经营行为;

(五)指导客运站组织好节假日客流高峰期及重大运输任务的运力调配; (六)负责道路客运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发放、管理制度、监督加班、包车客运标志牌的使用;

(七)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执行规定的运价和收费标准,制止扰乱运价及收费标准等违章行为;

(八)指导监督客运站和进站客运经营者做好旅客安全运输工作,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十条 建立驻站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由驻站办主持,客运站经营者、进站经营业户代表为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召开,研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解决客运现场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驻站办应设立社会监督电话、意见箱,接待和受理人民来信来访,按有关规定做好处理和反馈工作。应视条件积极推行班车旅客代表制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客运站违规经营行为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客运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在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确定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同客运站的质量信誉分AAA、AA、A三个等级。

第四十四条 一、二级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其他级别客运站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认定。

第四十五条 客运站站务费收取与其站级和质量信誉等级挂钩。获得“AAA”质量信誉等级的具备省级及以上文明客运站评比资格,质量信誉等级达不到“A”的客运站,降低客运站站级及收费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我省原有客运站许可、管理与本办法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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