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