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

2019-03-22 10:54

(一)事实经过省造价协会或市(州)造价管理部门2人以上的调查核实,并取得确定的证据; (二)记入档案前应告知本人; (三)记入档案需经省造价协会批准;

(四)需要公示的记录,应视情节轻重确定公示期。公示期一般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造价员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按建设部令第150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参照执行。

第六十条 本细则由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原《四川省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办法》(川建委价发(2000)0441号)同时作废。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FANUC10、11、12、15 故障分析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