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00市政计算规则

2019-03-22 11:26

上海市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2000

上海市市政工程定额管理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总 则

第0.0.1条 为统一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特制定本规则。

第0.0.2条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市政工程编制工程预、结算及工程量清单,也适用于工

程设计变更后的工程量计算。本规则与《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相配套,作为足额定市政工程造价及消耗量的依据。

第0.0.3条 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的计算除依据《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及本

规则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第0.0.4条 本规则的计算尺寸,以设计图纸表示的尺寸或设计图纸能读出的尺寸为准。

除另有规定外,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1、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以座(台、套、组或个)计算的为座(台、套、组或个)。

汇总工程量时,其准确度取值: m3,m2,m小数点以后取两位,t小数点以后取三位,千克、座(台、套、组或个)取整数。

第0.0.5条 计算工程量时,应依施工图纸顺序,分部、分项依次计算,并尽可能采用计

算表格及微机计算,简化计算过程。

第一章 通用项目

第一节 一般项目

第1.1.1条 挖油泥工程量按水抽干后的实挖体积计算。

第1.1.2条 挖流沙定额适用于不采用井点降水而出现局部流沙的情况,其工程量按水抽

干后的实挖体积计算,不包括涌砂数量。

第1.1.3条 湿土排水按原地面1.0m以下的挖土数量计算。

第1.1.4条 筑拆集水井按排水管道开槽埋管工程每40m设置一只,其他工程一般按每个

基坑设置一只,大型基坑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

第1.1.5条 抽水定额适用于河塘及坝内河水的排除,工程量按实际排水体积计算。 第1.1.6条 施工路栏长度应根据施工现场实际需要设置,移动式路栏使用天数按施工合

同计算。

第1.1.7条 脚手架

1、结构高度大于1.8m且小于3.6m时采用简易脚手架。

2、脚手架面积按长度乘以高度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长度一般以结构中心长度计算。若池壁上有环形水槽或挑檐时,其长度按外沿周长计算;独立柱长度按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3、框架脚手架按框架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4、楼梯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顶高计算。

5、悬空脚手架按平台外沿周长乘以支撑底面至平台底的高度计算。 6、挡水板脚手架按其水平投影长度乘以顶高计算。

第1.1.8条 桥梁脚手架

1、立柱脚手架按原地面至盖梁底面的高度乘以长度计算,其长度按立柱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2、盖梁脚手架按原地面至盖梁顶面的高度乘以长度计算,其长度按盖梁外围周长加3.6m计算。

3、预制板梁梁底勾缝及排脚手架定额,工程量以该跨(孔)所需的脚手架按该跨(孔)梁底平均高度套用简易或双排脚手架定额,工程量以该跨(孔)梁底平均高度乘以梁长计算。

第1.1.9条 钢筋按结构部位套用相应定额,若使用锥螺纹钢筋接头、冷压套管钢筋接头、

电渣压力焊接头时,可按实际使用量套用相应的钢筋接头定额以个计算,同时扣除规范要求的钢筋绑扎搭接最小长度的钢筋消耗量。

第1.1.10条 商品混凝土输送及泵管安拆使用(隧道工程除外)

1、混凝土输送按泵送混凝土相应定额子目的混凝土消耗量以立方米计算,若采用多级输送时,工程量应分级计算。 2、泵管安拆按实际需要的长度以米计算。 3、泵管使用以延长米·天计算。

第二节 筑拆围堰

第1.2.1条 围堰工程量分为筑拆、使用及养护三部分。

1、围堰筑拆按长度以米计算,公式如下: L=A+2(B+C+D) L——围堰长度; A——结构物基础长度;

B——结构物基础端边至围堰体内侧的距离;

C——围堰体内侧至围堰中心的距离(即1/2围堰底宽); D——平行结构物基础的围堰体一端与岸边的衔接距离。

当围堰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可设腰围堰。腰围堰按草包围堰计算。 腰围堰道数=围堰直线长度/50-2(尾数不足1道时,计作1道) 腰围堰长度=(D-围堰坝身平均宽度/2)×道数

2、围堰使用按长度乘以使用天数计算,草土围堰及圆木桩围堰不计使用工程量。

3、围堰养护按长度乘以潮汛次数计算,不受潮汛影响时,不计养护工程量。 4、围堰的使用天数、潮汛次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1) 驳岸、桥台等新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24天,潮汛次数为2次。 (2) 驳岸、桥台等翻建、改建工程:围堰使用天数为31天,潮汛次数为2

次。

(3) 驳岸工程中凡采用高桩承台结构形式的,则不考虑围堰。拆除原有驳岸

需筑围堰时,其使用天数为12天,潮汛次数为1次。

(4) 管道出口工程(不分新建和改建):成品管管道出口的围堰使用天数为

24天,潮汛次数为2次;现浇钢筋混凝土管道出口的围堰使用天数为26天,潮汛次数为3次。

第1.2.2条 筑拆围堰的土方量计算

1、围堰长度在150m以内时,缺土(外来土方)数量按下述规定计算: 缺土数量=围堰需要土方数量-可利用的土方数量

2、当围堰长度大于150m时,其中150m长的缺土数量按上式计算,超出150m部分的缺土数量,则按超出长度的围堰需要土方数量的50%计算。如有可利用的土方,则不再计算。

3、围堰定额中已包括了土方的场内运输。 4、缺土来源费用按实计算。

第三节 翻挖拆除项目

第1.3.1条 拆除道路结构层及人行道按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第1.3.2条 拆除侧平石及排水管道按长度以米计算。

第1.3.3条 拆除砖、石砌体及混凝土结构按实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第1.3.4条 拆除钢拉条按直径以根计算。

第四节 临时便桥便道及堆场

第1.4.1条 便道

1、便道长度规定

(1) 道路工程按道路长度的30%计算。

(2) 排水管道工程:管道按总管长度的60%计算(平行或同沟槽施工的雨污

水管道可共用便道时,按单根管道长度的60%计算),现浇箱涵按长度的80%计算。

(3) 泵站工程按沉井基坑坡顶周长计算。

(4) 桥涵及护岸、污水处理厂及隧道工程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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