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的独立、统一、整体的权利,专有权、共有权和管理权不过是这个统一权利的内容和组成部分,离开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些权利内容都不会独立存在4,其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结构中,专有权是主导的权利,业主拥有专有权,就必然拥有共有权、管理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登记专有权即为设立了区分所有权,共有权、管理权随此而产生,不必单独进行登记
九、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构成条件*(一)建筑物能够区分所有—物质条件1,必须是能够出让给他人所有的住宅、公寓和写字楼等房屋2,在结构上能够区分两个以上独立的部分3,区分的各独立部分能够为业主所专有使用4,除区域专用部分外,还必须有共有部分(二)建筑物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建筑物在事实上已经被区分所有,应当由该建筑物建设的投资者将各独立部分的专用部分通过法律行为转让给购买者
十、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面在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时,因相互之间应当给与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相邻权,非独立的物权
(一)相邻关系的性质:相邻关系的实质,是对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以及占有人行使所有权、用益物权或占有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物权。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不动产物权,其本质是一种物权利益
(二)相邻特征: 1,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用益人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只能基于不动产相邻的事实而发生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4,相邻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给予相邻他方以必要的方便(限制)
十一、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⑴成立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的成立,须以有共同关系(如夫妻关系、共同继承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按份共有则无此限制。所以,共同共有人间有人的结合关系,按份共有人间则无此关系。⑵ 权利的享有不同。按份共有人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的权利,系及于共同共有物的全部,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所以原则上应得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后方得就共同共有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⑶ 处分应有部分不同。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应有部分,而共同共有,其应有部分无自由处分可言。⑷ 分割限制不同。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同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按份共有人的随时请求分割。⑸ 标的物不同。共同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多数,除物以外,常并有以权利为标的的情形,所以常称为共同共有财产。而按份共有的标的物通常为单一物或少数物。⑹存续期间不同。共同共有的存在通常有共同的目的,所以,其存续期间本质上通常较长,但是继承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遗产是例外。而按份共有本质上就是暂时关系。
十二、共有权的特征1,主体具有非单一性2,共有物的所有权具有单一性3,共有权的内容具有双重性(绝对权-针对除主体外的其他人,作为物权的形态;相对权-针对内部主体之间)4,共有权具有意志或者目的的共同性
十三,共有法律关系发生和消灭的原因(一)发生:1,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产生(合伙—协议共有)2,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合伙、夫妻共有财产)3,基于财产的性质而发生(--强制共有,财产的性质具有不可分割性)4,基于公同行为而发生(--取得共有)5,基于原来共有关系而发生6,基于不动产相毗邻而发生(地役权)(二)共有关系的消灭:1,一般原因:凡是消灭所有权关系的一般原因,都可以消灭共有关系2,
共有关系消灭的特殊原因:婚姻关系消灭;家庭关系解体-分家;合伙解散;共同继承人分割遗产;共有财产归共有人中一人所有;共有人之间终止共有关系的协议;共有人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约定共有关系、存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共有权利的存续期限届满;共有的财产权利已经实现;设置该财产权的目的已经实现
十四、按份共有的特征1各个共有人对共有物按份额享有不同的权利2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3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
十五、共同共有法律特征:1、共同共有依据共同关系而发生2、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不分份额3、共同共有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4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
准共有法律特征 1权利是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 2使用共有的基本原理 3优先使用关于该权利立法的特别规定。
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1 基本属性不同 后者是具有价值权的属性前者为实体权
2 内容不同 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之物的实际占有和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担保物权以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控制及就该标的物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主要内容 3 标的物不同 担保物权较广泛动产不动产权利都可,用益物权只能是不动产 4 独立程度不同用益物权是完全独立的物权,担保物权必须与债权相伴相生。 5 权利实现时间不同 权利人一经取得用益物权,其权利即时实现,在清偿期前的担保物权是具有附条件变价权的未成熟或未完全的物权。
十六、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1,他物权:用益物权是典型的他物权,其表现为权利人对他人所有之物所享有使用和收益权2,以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的使用和收益,因此,用益物权的根本内容就是对物的使用和收益,取得他人所有之物的使用价值3,独立物权:用益物权在其存续期间内独立存在,不受其他权利的影响,能独立的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除了能有效的对抗第三人以外,也能对抗所有人4 用益物权的客体限于不动产 十七、特许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特许物权是指经过行政特别许可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获得收益的准物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二)特许物权的特征1,特许物权的标的是自然资源而不是土地本身2,特许物权的权力行使方式是对自然资源的摄取和开发的行为3,特许物权一般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效力4,特许物权的取得方式是行政许可5,特许物权的设定目的具有一定的公法意义
十八、概念和特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更低、林地、草地等农业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承包,依法对所承包的土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用益物权。(二)法律特征1,主体具有特殊性:主体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其他非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或集体不能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2,标的物具有特殊性:与土地使用权一样,标的物是土地,在建筑物上不得设立此项权利3,目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具有特殊性在于,在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进行农业活动4,产生方式具有特定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取得 1基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取得 2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而取得 3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取得 基于法律以外原因取得(主要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消灭 基于特定是由而消灭 1.土地承包经营权提前收回 2.提前交回 3.期间届满 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是由而消灭 1.承包地被征收 2.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
3.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弃权 4 权转让
十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开发利用、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目的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物为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如果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先进行征用,变为国家所有以后,才可以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是地上权
分层地上权特征 1性质是用益物权 2是在土地的地上或者地下的空间中设定的用益物权
3 是可以与普通地上权重合的他物权。
二十、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一)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集体所有土地占有和使用,自主利用该土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以供居住的地上权(二)特征1,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农村居民因建造住宅而享有的地上权: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村宅基地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2,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和福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