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投标文件格式;
5)附件[包括附件一:技术文件,附件二:评标细则,附件三:中标通知书(格式),附件四:履约保函(格式)];
6)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招标期间按本须知第2.2.3条规定发出的所有有正式编号的补充通知和其他有效函件。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2.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收到的要求澄清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书面答复(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前发送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指明询问的来源。投标人在收到答复后,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收到。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修改招标文件的补充通知(有正式编号),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天以前发出;该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3.2补充通知将以书面形式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补充通知后,应在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现场考察和标前会议
2.3.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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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投标人考察现场。投标人除参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的现场考察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考察,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组织个别投标人进行考察。
2.3.2 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统一免费提供的条件外,其他现场考察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3 除由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原因外,在现场考察中所发生的意外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4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在现场考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可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召开标前会议。
2.3.6 对投标人在标前会议上提出的问题,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在标前会议上作出澄清和解答,会后在 天内将其答复内容以书面形式(有正式编号)发送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4 投标文件的编制 2.4.1 投标文件的语言文字
投标文件、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之间来往的所有书面文件均使用汉语文字。 2.4.2 投标文件的组成
1)投标报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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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标报价计算书; 3)投标担保;
4)授权委托书(如需要); 5)资格文件;
6)联合体协议书(如联合体投标);
7)联合体授权委托书(如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对责任方授权书); 8)监理大纲;
9)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4.3 投标报价
2.4.3.1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招标项目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2.4.3.2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提供正常监理服务所必需的监理人员费、设备和设施的购置及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
2.4.3.3投标报价计算书应包括报价依据、各报价项目计算过程和报价汇总等内容。
2.4.3.4除投标人无偿提供的现场工作、生活条件外,投标人为实施监理工作另需的工作、生活设施及相关费用,可在投标报价中单项列报并计入总报价。 2.4.3.5监理工作所需的检测试验和检验费用由招标人承担,不计入投标报价。 2.4.3.6投标人可以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但应符合本须知第2.4.3.3条的要求。
2.4.4 投标文件有效期
2.4.4.1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时间起 天。
2.4.4.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时,将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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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 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上述要求。投标人若拒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担保,投标文件无效,并可退还;若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但仍不允许修改,并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2.4.5条的规定仍适用。 2.4.5 投标担保
2.4.5.1投标人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提交金额为(大写) 元的投标担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2.4.5.2投标担保可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或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由投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投标保函可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开具。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 天。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如下: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 号: 2.4.5.3投标担保如采用支票、银行汇票形式,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天汇入本须知第2.4.5.2款指定账户,并在投标文件(正、副本)中附相关凭证复印件;如采用投标保函形式,保函原件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投标文件(正、副本)中均应附复印件。
2.4.5.4联合体的投标担保由联合体责任方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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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5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2.4.5.6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除不可抗力或招标人原因外,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能或拒绝按本须知第2.10.1条或第2.11.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书。 2.4.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4.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第2.4.2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式 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 份,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副本均须用A4纸装订成册(图页可除外),并逐页标注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
2.4.6.2投标文件的正本正文应使用打印或不易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在规定的位置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授权代表人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每页均应盖单位公章。副本可复印,并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单位公章。 2.4.6.3联合体投标文件可只加盖联合体责任方公章,并由联合体责任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2.4.6.4投标文件涂改、插字或删除均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修改处签署全姓名确认。 2.5 投标文件的递交 2.5.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5.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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