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字样,封袋密封口加盖密封章。 2.5.1.2投标文件封袋面上应写明:
1)招标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
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
3)投标人的名称和通信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如联合体投标,须注明联合体投标,并写明联合体责任方名称、地址,加盖责任方单位公章);
4)在 年 月 日 时(注: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得启封。 2.5.2 投标截止时间
2.5.2.1投标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投标人应在此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 (地点) 。
2.5.2.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认为有必要延后投标截止时间时,将发出补充通知。在此情况下,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5.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不予接收。 2.5.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5.4.1投标人若需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必须在本须知第2.5.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签收。 2.5.4.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2.4.6条和第2.5.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5.4.3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如投标人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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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按本须知第2.4.5.6款的规定可没收其投标担保。 2.6 投标文件的拒绝和无效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可以拒绝或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2)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或逾期送达; (3)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鉴),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 (5)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6)投标文件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监理大纲、投标价格等内容; (7)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 (8)投标人未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
(9)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工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 (10)投标人对同一招标工程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中含有虚假资料;
(12)投标人名称与组织(为联合体时)与资格预审文件不一致; (1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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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开标与评标 2.7.1 开标
2.7.1.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在 (地点)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均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代表人还需持授权委托书)准时出席,并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署全姓名报到。
2.7.1.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组织并主持。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投标报价、修正报价(如果有)和其他需宣布的内容等。 2.7.1.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负责开标会议记录并归档。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经招标监督部门当场核查确认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应在开标记录上签名确认。 2.7.2 评标
2.7.2.1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细则对所有有效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并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书面提出评标报告。
2.7.2.2本次评标采用 方法,《评标细则》见本招标文件附件二。 2.7.3 算术性修正
2.7.3.1对实质上相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校核其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或费率)不一致时,以单价金额(或费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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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评标委员会将按照上述算术性修正原则修正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书面通知投标人确认。如投标人确认,修正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2.7.4 算术性修正
2.7.4.1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与招标文件的偏差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
2.7.4.2投标人对澄清的问题需书面答复的,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确认,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7.4.3除按照本招标文件第2.7.3.1款规定的算术性修正外,投标人的澄清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他实质性内容。 2.8 中标
2.8.1 中标人的确定
2.8.1.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或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2.8.1.2招标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无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8.2 中标通知
在本须知第2.4.4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如中标人为联合体,中标通知将同时发送联合体各方),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格式详见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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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人少于3个的;
(2)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全部被否决的。 2.10 履约保函
2.10.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 元。履约担保期限为监理服务期。
2.10.2采用履约保函的,应由中标人开户行或其他具有开具保函资格的银行出具。履约保函格式应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履约保函格式详见附件四。
2.11 签订合同
2.11.1招标人与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天内,订立书面合同。 2.11.2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有无正当理由,或未按本须知第2.10.1条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依序与确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2.11.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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