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2019-03-22 12:31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一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概述

1、能力:

——法律上所谓的能力,是指要作为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和资格。(这种地位和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

民法上有三种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强行法规定,不能放弃其全部或一部。 2、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又称法人格或人格。 注意:

第一,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只有具有了权利能力才能成为民事主体,才能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如,奴隶社会的奴隶;纳粹德国时期的犹太人。

第二,权利能力和具体权利的区别:前提和可能性——结果。如,我们说自然人可以享有著作权,但这并不是说每一个自然人已经享有了具体的著作权,而是法律赋予了自然人取得著作权的资格。

第三,权利能力制度是属于法律的强制规定,任何人不得抛弃,剥夺,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或排除。(即使受刑事处罚,一般的权利能力仍不受影响)

(二)取得

1、始于“出生”(《民通》第9条) “出”:指胎儿与母体分离成为独立体;

“生”: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但时间长短在所不问。 2、出生时间的确定:阵痛说、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通说为“全部露出说”,有主张“一部露出说”(李永军)。

《民通意见》: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认定。 3、胎儿的保护

(1)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主体;

(2)各国为保护胎儿将来出生以后的利益,特设了保护胎儿的制度;

A、总括保护主义(罗马法、瑞士法、台湾法):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台 :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已出生。瑞:子女,只要其出生生存的,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

第一,“法定解除条件说”:胎儿出生前,即取得权利能力,如果将来死产,则溯及地丧失权利能力。胎儿即使尚未出生,也享有请求权。

第二,“法定停止条件说”:胎儿出生前,尚未取得取得权利能力,至完全出生后(非死产),溯及地取得权利能力。胎儿未出生,不享有请求权。

B、个别保护主义(法国法、德国法):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某些情况下视为有权利能力。如: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等。

C、绝对主义:胎儿绝对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我国《民通》,仅于继承法中有为胎儿保留份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承认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立法建议:采总括主义

(三)终止

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消灭

是否包括宣告死亡?仅限于自然死亡。 2、判断标准

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脉搏停止说;通说:脑死亡说 3、死亡的推定

二人以上同时遇难,其死亡先后无法证明时,按《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 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

例:有一老渔夫A,年73岁,妻子已死;有子B、C,女D。B的妻子I怀胎儿E三个月,C有妻子F,子H,D未婚。某日,A、B、C、D四人出海打鱼遇风暴船毁人亡。A有遗产80万元,C有遗产40万元。死亡顺序如何?分配如何?

08年司考:李某与王某系夫妻,二人带女儿外出旅游,发生车祸全部遇难,但无法确定死

亡的先后时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 A. 推定王某和李某先于女儿死亡; B. 推定王某和李某同时死亡; C. 王某和李某互不继承;

D. 女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某和李某的遗产。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概念

——是指民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当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1、与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行为能力的前提。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一般法律前提,而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的现实条件。权利能力就自然人而言人人平等,但行为能力则未必人人皆有,而且能力内容也因人而异。就法人而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取决于登记,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例如:刚出生的婴儿、15岁的少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与意思能力

——所谓意思能力是指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并独立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 意思能力是法律赋予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有意思能力才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即无民事行为能力。须注意的是,意思能力并非法律所赋予的地位或资格,意思能力的有无,是事实问题,须就各个具体的法律行为考虑行为人的年龄、智力及精神状态而决定,并无统一的基准。但这在司法实践中又难以彻底贯彻,否则将影响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增添许多法律程序和手续。因此,民法改采变通方法,以意思能力为基础,规定统一的标准行为能力制度。 3、与民事责任能力

——又称侵权责任能力,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能力。

与行为能力的区别: 1

ABCD

(1)判断标准不同:

识别能力:是指能够识别善恶、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的能力。

(2)目的不同:法律设立民事行为能力,在于使主体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追求自身的利益,属“人格的扩展”;设民事责任能力的目的,在于“人格减等”,以减免民事主体的责任,以保护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碍者。

(3)效力不同:民事行为能力是决定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民事责任能力是决定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3)我国立法:

《民通》第133条、《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混淆了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二)民事行为能力制度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各国民法均以“成年”作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标准。但各国关于成年的规定不同。有21、20、15等。

《民通》第11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不得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视为新的法律行为)

《民通》第12、13条: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其中,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法院作出“无民事行为能力宣告”。2

《民通》第5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09年司考:小刘从小就显示出很高的文学天赋,9岁时写出了小说《隐形的翅膀》,并将该小说的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某网站。小刘的父母反对该转让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正确?3 A. 小刘父母享有该小说的著作权,因为小刘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 小刘及其父母都不享有著作权,因为该小说未发表; C. 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无效; 23

《民通》第19条,无行为能力人宣告、限制行为能力人宣告。 C

D. 小刘对该小说享有著作权,但网络传播权转让合同有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

《民通》第12、13条: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中,精神病人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应由法院宣告。

(三)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得单独实施的行为

原则上,无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律行为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1、 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实施的行为:

《民通意见》第6条,4《合同法》第47条:5 (1)纯获利益的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否作为他人的代理人? 2、 无行为能力人能实施的行为

(1)纯获利益的行为;《民通意见》第6条

(2)与年龄、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行为?例如,定型化行为?(自动售货机、公共汽车等)

“二分法”?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本质:扩张“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等同于限制行为能力人。

思考:

行为能力的“合理信赖”? “25岁非洲青年巴黎买金饰案”

4

《民通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

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5

《合同法》第47条仅涉及限制行为能力人,通说类推适用于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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