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乡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导致社区集体经济或他人合法权益受损的;
(十二)对招标现场出现的违规操作、舞弊行为不制止、不纠正造成秩序混乱和群众不满,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三)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或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十四)评标组织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以及其它好处,或者向他人透漏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相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五)伙同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本地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招投标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影响公平竞争的;
(十六)对中标后的招投标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不正确履行鉴证职责的; (十七)故意隐匿、销毁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招投标和集中采购档案资料,或者因管理失职造成有关文件、资料损毁、丢失的; (十八)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追究的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以上责任追究分别由司法机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管理权限,依法依纪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做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申请复议的,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汇同市经管局共同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其它情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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