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2019-03-22 16:15

关于对《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征求意见稿)》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二级工会:

根据教育部、全总《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通知》(教政法函[2012]2号)要求,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草拟了《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现下发你们征求修改意见。

电子版修改稿请于2013年7月3日前报送校工会(电子邮件主题请注明教代会规定修改稿)。电子邮箱:ybxygh@163.com。

附件: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征求意见稿)

宜宾学院工会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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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教科文卫工会《关于四川省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全面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四川“三大发展战略”,以实现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构建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和四川省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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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并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和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教育、培训、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办法。

(三)审议和决定有关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参与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开展的中层以上干部年度考核评议工作。其评议结果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作为考察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监督和巡查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提案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意见、建议和提案,应该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等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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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教职工人数8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30人;教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不足10000人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00人;教职工人数10000人以上的,教职工代表人数不得低于150人。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赞成票过半数直接选举产生,并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教师为主体,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代表不得低于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6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不得超过教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5%。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外聘人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比较集中的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应当考虑外聘人员、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适当的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对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通过原选举单位教职工2/3以上表决同意,撤换其代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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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建议和意见;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应付。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四)及时向本单位(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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