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建立二级(或三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学校所属经营性质(含企业)单位,按《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学校以及责任部门应当对教职工代表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及时查处,并通报查处情况,保障教职工代表正常履行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必须进行换届选举。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届需要延期的,应当报上级工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根据议题情况,可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会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前7天共同以书面形式向教职工代表公布,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学校应当按照省纪委等12个省级部门《关于在全省企事业单位中开展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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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通知》(川工发[2009]64号)要求,建立健全校务公开制度,确保教职工代表的知情权。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表决和对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议案作出决议时,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提案审查、生活福利、民主评议、女职工特殊保护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学校工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召集有关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学校应当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提案审查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共同制定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处理与执行等规范程序,建立提案处理的期限制、驳回制和问责制。
被学校采纳的提案,学校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承办单位,确保提案落实率达到90%以上,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说明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档案管理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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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的事项应当形成规范性决议文本,会前会中会后有关文件、提案等资料管理齐全完整,做到档案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学校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专题学习、业务培训、督促巡查,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教职工代表的培训面每届期内应达到90%以上。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情况向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共同协调开展学校民主管理工作。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考核评估制度。由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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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牵头、学校负责、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参加,组成考核评估委员会(领导小组),针对代表履行职责情况、专门委员会(小组)工作情况、审议评议表决情况、决议提案落实情况、教职工满意情况等关键工作环节,进行量化考核和综合评估。考核评估及奖惩结果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出现拒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打击报复教职工代表等情形的,按《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各地各校应当建立本地本校(含下级)教职工代表大会考核评估制度,形成长效机制。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将按照五个星级的评级方式,对各地各校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教学机构等)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省原制定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法规性文件条款内容中,与本规定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
201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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