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管道验收规范》GB50268-971(5)

2019-03-22 16:35

砂垫层厚度(mm) 表4.1.9 管材种类 金属管 非金属管 管 径 ≤500 ≥100 150~200 >500,且≤1000 >1000 ≥150 ≥200 注:非金属管指混凝土、钢筋混凝土管,预应力、自应力混凝土管及陶管。

4.1.10 合槽施工时,应先安装埋设较深的管道,当回填土高程与邻近管道基础高程相同时,再安装相邻的管道。

4.1.11 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4.1.12 管道安装时,应随时清扫管道中的杂物,给水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

4.1.13 雨期施工应采取以下措施:

4.1.13.1 合理缩短开槽长度,及时砌筑检查井,暂时中断安装的管道及与河道相连通的管口应临时封堵;已安装的管道验收后应及时回填土;

4.1.13.2 做好槽边雨水径流疏导路线的设计、槽内排水及防止漂管事故的应急措施;

4.1.13.3 雨天不宜进行接口施工。 4.1.14 冬期施工不得使用冻硬的橡胶圈。 4.1.15 当冬期施工管口表面温度低于-3oC,进行石棉水泥及水泥砂浆接口施工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4.1.15.1 刷洗管口时宜采用盐水;

4.1.15.2 砂及水加热后拌和砂浆,其加热温度应符合表4.1.15-1

的规定; 材 料 加 热 温 度(oC) 表4.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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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口 材 料 水泥砂浆 石棉水泥 加 热 材 料 水 ≤80 ≤50 砂 ≤40 - 4.1.15.3 有防冻要求的素水泥砂浆接口,应掺食盐,其掺量应符合表4.1.15-2的规定;

4.1.15.4 接口材料填充打实、抹平后,应及时覆盖保温材料进行养护。

4.1.16 新建管道与已建管道连接时,必须先核查已建管道接口高程及平面位置后,方可开挖。

食盐掺量(占水的重量%) 表4.1.15-2 接口材料 水泥砂浆 日最低温度(oC) 0~-5 3 -6~-10 5 -10~-15 8 4.1.17 当地面坡度大于18%,且采用机械法施工时,施工机械应采取稳定措施。

4.1.18 安装柔性接口的管道,当其纵坡大于18%时,或安装刚性接口的管道,当其纵坡大于36%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下滑的措施。

4.1.19 压力管道上采用的闸阀,安装前应进行启闭检验,并宜进行解体检验。

4.1.20 已验收合格入库存放的管、管件、闸阀,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及启闭等复验。

4.1.21 钢管内、外防腐层遭受损伤或局部未做防腐层的部位,下管前应修补,修补后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和第4.3.11条的规定。 4.1.22 露天或埋设在对柔性接口橡胶圈有腐蚀作用的土质及地下水中时,应采用对橡胶圈无影响的柔性材料,封堵住外露橡胶圈的接口缝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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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管道保温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3.1 管道焊接、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4.1.23.2 法兰连接处应留有空隙,其长度为螺栓长加20~30mm; 4.1.23.3 保温层与滑动支座、吊架、支架处应留出空隙; 4.1.23.4 硬质保温结构,应留伸缩缝; 4.1.23.5 施工期间,不得使保温材料受潮;

4.1.23.6 保温层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1.23的规定; 4.1.23.7 保温层变形缝宽度允许偏差应为5mm。

保温层允许偏差 表4.1.23 项 目 厚度(mm) 允 许 偏 差 瓦块制品 柔性材料 +5% +8% 4.2钢管安装

4.2.1 钢管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4.2.1.1 管节的材料、规格、压力等级、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 4.2.1.2 管节表面应无斑疤、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 4.2.1.3 焊缝外观应符合本规范表4.2.17的规定;

4.2.1.4 直焊缝卷管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直焊缝卷管管节几何尺寸允许偏差 表4.2.1 项 目 周长 圆度 允 许 偏 差 (mm) D≤600 D>600 ±2.0 ±0.0035D 管端0.005D;其他部位0.001D 23

端面垂直0.001D,且不大于1.5 度 弧度 用弧长ЛD/6的弧形板量测于管内壁或外壁纵缝处形成的间隙,其间隙为0.1t+2,且 不大于4;距管端200mm纵缝处的间隙不大于2 注:1.D为管内径(mm),t为壁厚(mm);

2.圆度为同端管口相互垂直的最大直径与最小直径之差。 4.2.1.5 同一管节允许有两条纵缝,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纵向焊缝的间距应大于300mm ;管径小于600mm时,其间距应大于100mm。 4.2.2 管道安装前,管节应逐根测量、编号,宜选用管径相差最小的管节组对接。

4.2.3 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

4.2.4 管节组成管段下管时,管段的长度、吊距,应根据管径、壁厚、外防腐层材料的种类及下管方法确定。

4.2.5 弯管起弯点至接口的距离不得小于管径,且不得小于100mm。 4.2.6 管节焊接采用的焊条应符合下列规定:

4.2.6.1 焊条的化学成分、机械强度应与母材相同且匹配,兼顾工作条件和工艺性;

4.2.6.2 焊条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钢焊条》、《低合金焊条》的规定;

4.2.6.3 焊条应干燥。

4.2.7 管节焊接前应先修口、清根,管端端面的坡口角度、钝边、间隙,应符合表4.2.7的规定;不得在对口间隙夹焊帮条或用加热法缩小间隙施焊。

电弧焊管端修口各部尺寸 表4.2.7 修口形式 间隙b 钝边p 坡口角度 24

图示 壁厚t(mm) (mm) 4~9 10~26 1.5~3.0 2.0~4.0 (mm) 1.0~1.5 1.0~2.0 a(o) 60~70 60 ± 5

4.2.8 对口时应使内壁齐平,当采用长300mm的直尺在接口内壁周围顺序贴靠,错口的允许偏差应为0.2 倍壁厚,且不得大于2mm。 4.2.9 对口时纵、环向焊缝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9.1 纵向焊缝应放在管道中心垂线上半圆的45o左右处; 4.2.9.2 纵向焊缝应错开,当管径小于600mm时,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100mm,当管径大于或等于600mm时,错开的间距不得小于300mm; 4.2.9.3 有加固环的钢管,加固环的对焊焊缝应与管节纵向焊缝错开,其间距不应小于100mm;加固环距管节的环向焊缝不应小于50mm; 4.2.9.4 环向焊缝距支架净距不应小于100mm;

4.2.9.5 直管管段两相邻环向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4.2.9.6 管道任何位置不得有十字形焊缝。

4.2.10 不同壁厚的管节对口时,管壁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不同管径的管节相连时,当两管径相差大于小管管径的15%时,可用渐缩管连接。渐缩管的长度不应小于两管径差值的2 倍,且不应小于200mm。 4.2.11 管道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1 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 4.2.11.2 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 4.2.11.3 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

4.2.12 直线管段不宜采用长度小于800mm的短节拼接。 4.2.13 组合钢管固定口焊接及两管段间的闭合焊接,应在无阳光直照和气温较低时施焊。当采用柔性接口代替闭合焊接时,应与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4.2.14 在寒冷或恶劣环境下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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