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本质特征 一、所有权与受益权分离
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从而构成信托的根本特质。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交易,并有权行使财产所有权人享有的一些酌情处理、取得收益的权利,在信托财产被侵害时,有权提起诉讼。不过受托人不能为自己的利益运用信托财产,也不能将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的收益据为已有。受托人必须妥善管理信托财产,将所生收益在一定条件下包括本金交给受益人,形成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 二、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具有了法律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表现为:1、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同时也与受益人财产相区别。2、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债权人不得追及信托财产。信托关系一旦成立,受托人因接受委托而取得信托财产,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所有人,这意味着信托财产不再属于委托人,委托人的债权人无权追及。而且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由财产,受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追及信托财产。尽管受益人有权享有信托利益,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但信托财产并不属于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负债,受益人的债权人同样无权追及信托财产。
3、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固有财
产产生的债务相抵消,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消。
4、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取得的财产,均归于信托财产。
5、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一般也不属于委托人的遗产或清算财产(除非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不因委托人、受托人的死亡或依法撤消、被宣告破产或信托终止而丧失,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归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其法定归属顺序为: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委托人或其继承人。 三、全面的有限责任
从信托内部关系人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只有在其未尽善良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导致信托利益的未取得或损失时,才负真正所有者的无限责任。从信托的外部关系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管理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产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 四、信托管理的连续性
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财产管理制度。在信托关系中,信托财产的运作一般不受信托当事人经营状况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消权外不
得废止、撤消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一方的更迭而中断。即英美信托法的一项普遍规则是“法院不会因为欠缺受托人而宣告信托无效”。这就是说,在委托人没有任命受托人,或者受托人拒绝任命或者不能接受信托,或者任命的受托人在信托实施前已死亡,都不能使信托终止。
第二章英、美、日信托业发展史及特点 第一节英国信托业
公元17世纪,英国“USE”制最早为其“衡平法系”所承认,随即发展为信托制度。在此基础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信托观念的普及,信托立法也逐渐完善,包括1893年的《受托人条例》、1896年的《官选受托人条例》和1899年《团体法人条例》,这些条例成为英国信托立法的根源,并成为推动英国信托业发展的基石,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事信托制度,并逐渐由个人型无偿信托演变为现代法人型营业信托。受传统习惯的影响,现代的英国信托业,仍偏重于个人信托。从业务量上来看,个人信托占80%以上,而法人信托不到20%。但法人信托却相对集中于国民西敏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巴克莱银行(Barclays)、劳埃德银行(Lloyd)等少数几家大银行所设立的信托部,占英国全部法人信托资产的90%以上。在信托内容上,英国也多是民
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的标的物也是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为主。在信托业监管方面,由于个人信托构成了英国信托业的主体,因此个人信托业务须接受法院的监管。而法人信托的监管则由英格兰银行和“证券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其中英格兰银行拥有信托机构的设立审批权和信托经营调查权。“证券和投资委员会”则负责对从事投资信托、养老金基金信托、单位信托等信托业务的监管。 英国信托业受传统因素的影响,具有以下特点:
1、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英国是现代信托的发源地,民事信托制度首先在英国确立。而民事信托如遗嘱信托、财产管理信托所受托的信托财产以土地等不动产为主。所以,在英国土地等不动产信托至今仍比其它国家普遍。但由于经济的发展,英国现在土地信托也由过去较多限于土地信托财产的权益问题转变到以经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经济发展为目的等方面了。
2、以个人受托为主。无论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现代英国的信托业务仍偏重于个人信托。在委托人方面,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在信托的标的物方面,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是传统习惯的延续,也是经济金融发展不够迅速的体现。在受托人方面,个人所承担的业务量占80%以上,而法人受托则不到 20%。这是英国信托业与其它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 3、法人受托集中经营。虽然英国法人受托的信托业务比例不大,但却集中在威斯敏斯特银行、巴克莱银行、米特兰银行和劳埃德银行等四大银行进行经营,占全部银行信托资产的90%.
4、从地位上看,英国居民的信托意识并不比美国和日本差,但其营业信托业没有美国、日本发达。
5、英国的监管体系比较重视信托业的自我管理。信托行业协会作为英国的信托业自律组织负有较重的监管任务,这点与美国和日本不同。 第二节美国信托业
美国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从英国引进了民事信托制度,但其信托立法却比英国还早几年,1887年美国纽约州就发布过一个涉及信托公司设立、组织等有关问题的法律。所以美国最初就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法人信托的方式来经营信托业务。随着股份制公司制度的兴起,有价证券逐步代替传统实物成为信托的主要标的物,有价证券的发行管理、买卖等商业性信托业务也逐步成为美国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这使信托公司逐渐具备了金融机构的性质,从而使美国信托业完成了由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由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变。发展到今天,在混业经营体制下的美国金融信托业务,基本上为本国大的商业银行所垄断,信托业务由银行来兼营,目前位居美国前100名的大银行管理的信托财产占全美信托财产的80%左右。但信托业务和银行业务在银行内部的职能、管理、财务、人员等方面实行分离,存在严格的防火墙。美国信托业受到联邦立法和州立法的双重监督和管理,同时由各级政府机构具体负责对不同信托机构的监管。
美国信托业始终是服务于美国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以下的特 点:
l、银行兼营信托业务,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分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