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类 3.2
受 理 通 知 书
( ) 个体登记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予以受理。我局将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登记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16
通知类 3.3
不 予 受 理 通 知 书
( ) 个体登记不予受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受理。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受理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3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17
通知类 3.4
准 予 登 记 通 知 书
( ) 个体登记准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登记。我局将于10日内通知您领取/换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销登记除外)。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2.登记机关决定当场予以开业、变更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的,可以不必发放本通知书。
18
通知类 3.5
不 予 登 记 通 知 书
( ) 个体登记驳字〔 〕第 号
:
经审查,您提交的 登记申请,我局决定不予登记。理由如下: 。
如对本不予登记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三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和开业、变更和注销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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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 4.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注册号:
名 称 经营者姓名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正本 □ 副本 □ ( )份 营业执照种类、数量 遗失 □ 公开作废声明 □(原件附后) 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 毁损 □ 毁损证明 □(原件附后) 营业执照原因 其他 □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登记机关填写 受 理 意 见 受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核 准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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