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五章 教职工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具备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服从领导,团结协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聘任制,评聘分开。学校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四十六条 教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钻研业务,教书育人;热爱学生,诲人不倦;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以身立教,为人师表。对学生不讽刺、歧视,不体罚和变相体罚,不得随意停学生的课;廉洁从教,不擅自收费,不向学生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不参加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耐心细致地做好后进生转化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并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历进修、学术交流、研讨观摩以及其它方式的培训。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和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认真组织课外活动和兴趣小组活动。重视教学流程中反馈,提高教学效果。
第四十九条 教师要严格按照教学“六认真”的基本要求,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听得懂,学得进,做到节节清、章章清、天天清,防止学生两极分化,班主任和任课老师都应全面关心学生,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第五十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与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评价。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文化培训。
第五十一条 人人学会并使用现代化教学工具,逐步学会自行设计制作课件。有专用教室的学科,提高专用教室的使用效率。 第五十二条 学校坚持对教职工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
第五十三条 职称评定时做到政策公开,顺序公开,指标公开,结果公开。
第五十四条 对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或学校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教职工,由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由学校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教学质量差的教师给予处罚
第五十五条 加强安全教育,防止发生交通、溺水、火电等意外事故。发现苗头情况,立即向学校汇报。
第五十六条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建议上级处分处罚等处理。教职工对其所受处理不服的或认为其权益受到学校侵犯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七条 积极开展教工文体活动,按上级规定组织教职工进行体检。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五十九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的权利,学校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第六十一条 依据《小学生管理规程》,学生的培养目标是:初步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思想感情,遵守社会公德的意识、集体意识和文明习惯,自我管理、分辨是非的能力。具有阅读、书写、表达、计算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初步的观察、思维、动手操作和学习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初步的环境适应能力;具有较广泛的兴趣和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六十二条 学校尊重学生自主发展的权利,学生班队干部实行定期转
换,使每个学生都得到积极主动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对违纪的学生进行必要的批评和处分。
第六十四条 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学校关心贫困家庭学生入学和继续读书。
1、通过学校由党支部、团支部、工会等组织开展帮困活动给予资助。 2、由学校向贫困学生家庭所在村组、社区、单位联系,共同扶贫。 3、通过“手拉手支困基金“给与资助。 4、必要时向镇政府报告,提供特殊照顾。 第六十五条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二)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的给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
(三)参加学校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平等参与学生干部的评选。
(六)通过校长信箱、红领巾信箱或班主任召开的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向学校、班级、教师提意见。
(七) 对学校给予处分不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八)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九)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1、嘉奖:在全校性大会上表彰,宣传他们的事迹,发给证书、奖品,拍照展出。
2、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证书、奖品,拍照展出。 3、进行大会表扬:发给证书。
(十)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十六条学生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或学校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二)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文明守纪,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和杂物、不乱写乱画、不损坏绿化、不浪费粮食、不讲粗话脏话、不打架斗殴。 (五)学生干部应为同学、集体服务。
第七章 学校、家庭和社会
第六十七条 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学校协同家庭、社会组成教育网络,成立“家长委员会”,定期举行会议,参与学校和的管理和活动。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会,举办家长学校,向家长宣传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
第六十九条 学校督促每个家庭应担负起孩子的家庭教育任务,配合学校做好孩子的教育工作,督促孩子完成学习任务。 第七十条学校参与社区有关教育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章程的修改由校务会议提出草案,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有关政策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校行政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