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采20万m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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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报告书
(简本)
1总论 1.1项目由来
福建省莆田市北岸东仙矿区位于莆田市区156°方向,直距市区约34.3km处,行政上隶属于莆田市北岸经济开发区山亭乡东仙村管辖(详见图1-2);该矿区是由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开发、生产及管理,主要为妈祖城核心区建设提供石料;由石料开采、碎石加工区组成。根据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该矿区开采许可证号为:3503010910001,有效期2009年3月20日~2014年3月19日。该矿区平面呈不规划多边形,由10个拐点圈定而成,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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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东长310~456m,北东-南西宽110~238m,矿区面积:0.0799km2;该矿区开采标高:+8m~+53.7m。
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委托江西核工业环境保护中心、福建闽科环保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编制《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仙矿区年采20万m3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组织评价人员着手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查寻,建设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矿区现场勘踏等一系列前期工作,并根据评价的计划内容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编制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供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年9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9月1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4月);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1993年8月1日)。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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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 (1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8月28日); (15)《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 (1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 年11月29日);
(18)《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8月。
(19)《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1996年8月3日); (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2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发(2005)39号文);
(22)《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国函[2006]70号);
(2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 (24)《关于加强环保审批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2007年7月6日);
(25)《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修订);
(26)《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7)《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文);
(28)《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
(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 (30)《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7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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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2006年12月16日)。 1.2.2评价技术文件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T2.1—1993);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HJ/T19—1997); (6)《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1.2.3产业政策、规划
(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2005年12月2日); (2)《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卫生部,2005年9月7日);
(3)《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12月1日实施);
(4)《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福建省环保局,2006年);
(5)《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纲要(试行)》(中共福建省委,2004年11月);
(6)《福建省新建、已建生产矿山部分矿种最小开采规模目录》(修订)(2006年5月23日);
(7)《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环保局关于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类别调整及执行标准的意见的通知》(闽政[1999]文65号;
(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2006年1月12日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
(9)《莆田市“十一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重点专项规划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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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福建省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11)《莆田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2—2020年)》; (12)《莆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 (13)《莆田市海洋环境功能区划》,2007年;
(14)《莆田市地面水环境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类别区划分方案》(莆政[1999]79号,1999年);
(15)《莆田市生态功能区划》(莆田市人民政府)。 1.2.4其它
(1)《关于编制“莆田市妈祖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东仙矿区年采20万m3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2009年6月)。
(2)东仙矿区采矿许可证,(许可证编号:3503010910001),莆田市国土资源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2009年3月;
(3)《福建省莆田市北岸东仙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勘查地质报告》(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2009年2月);
(4)《福建省莆田市北岸东仙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开发利用方案》(福建省第二地质勘探大队,2009年2月);
(5)《福建省莆田市北岸东仙矿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版)(福州冷山水土保持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2009年4月);
(6)《东仙矿区坟墓和耕地拆迁补偿情况说明》(2009年6月22日); (7)《关于研究妈祖城东仙石料场有关问题会议纪要》([2008]194号文)(莆田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 1.3评价目的、评价原则 1.3.1评价目的
本评价的目的在于调查、了解莆田市北岸东仙矿区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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