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毕业论文+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任

2019-03-22 21:22

( 二 o 一一届)

毕业论文(设计)

目 院 论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

业 级 号 名 法 学

指 导 教 师 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目 录

摘 要 ................................................................................................................................. 2 Abstr act ........................................................................................................ 2

关键词 .................................................................................................................. 2

Key Wor ds ........................................................................................................ 2

一、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足 ..................................... 3

(一)对女性劳动者“四期”的劳动保护 .................................................... 3 (二)对女性劳动者从事特殊职业的禁止性规定 ......................................... 4

(三)对女性劳动者退休年龄的特殊规定 ................................................... 4

(四)在医疗及其公共设施方面给予女性劳动者特殊照顾 ........................... 5 (五)定期对女性劳动者进行妇检.............................................................. 5 二、对女性劳动者进行法律特别保护的必要性 ............................................... 6

(一)女性劳动者自身特殊的生理特点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 6 (二)女性劳动者对抚育后代的特殊责任需要法律的特别保护 .................... 7

(三)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 ........................................................................ 8 三、对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的完善 ................................................... 9 (一)立法完善 ......................................................................................... 9

(二)司法完善 ........................................................................................... 10 (三)行政完善 ........................................................................................... 10 参考文献 ........................................................................................................ 11

致 谢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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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的特别保护

[ 摘 要 ] 女 性 作 为 社 会 中 很 庞 大 的 一 个 群 体 ,又 承 担 哺 育 后 代 的 特 殊 责 任 ,是 维 系 社 会 与 家 庭 的 纽 带 ,对 社 会 的 发 展 有 着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因 此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 ,切 实 保 障 广 大 女 性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是 至 关 重 要 的 。本 文 将 在 前 人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重 点 分 析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特 别 法 律 保 护 的 必 要 性 ,得 出 如 何 完 善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进 行 法 律 特 别 保 护 ,为 国 际 上 对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进 行 法 律 的 特 别 保 护 提 供 理 论 基 础 。

[ A b str a ct] : A s a society, a very la rg e g roup of special feeding offspring and assume responsibility, i s m a inta ining social and family tie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so has sig nificant influence of w omen w orkers fo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law, protect the fem a le laborers' rig hts and interests i s vital.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previous studies of w omen w orkers and focuses on analy zing the necessity of special, i t i s concluded that the leg a l protection of female w orkers how to improve leg a l special protection for w omen, for international labor rig hts on the special protection law s provide theoretical foundation.

[ 关 键 词 ] 女 性 劳 动 者 ; 女 性 劳 动 权 利 ; 法 律 特 别 保 护 ; 保 护 机 制 现 状

[ K ey W or d s] : w omen w orkers; Female labor rig hts ; law special protection; Protection mechanism status

现代女性对实现自我价值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参与社会工作的范围以及社 会对她们的依赖度也随之加深。但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特点,在某些时间段或对 某种

强度的工作有一定的承受限度,超过这个限度便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产生一 些的损害,而由此会产生降低工作质量、缩短工作时间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 给予女性

职工法律的特别保护,给女性职工提供一个有利于其工作的环境,对其 投入更多精力于工作、更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工作,以及对其自我价值的实现都 是及其重要的。

对女性劳动权利法律特别保护,是指根据女性的自身生理特点以及适应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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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育、教育子女的需要,而采取的在生产劳动中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等方面给予 女

性劳动者特别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一、现行法律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不足

对女性劳动权利的法律特别保护的研究是我国学术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 是我国法律完善的重点研究部分。作为占据社会人口 50%左右的一个庞大的、特 殊

的社会群体,女性担负着哺育后代等特殊责任,同时女性也是联系社会和家庭 的

重要纽带。因此,给予女性劳动者法律特别保护,在工作上多为女性排忧解难, 使其

能更好的实现家庭特殊责任,对维系社会与家庭的稳定,对下一代的健康成 长,都是十分必要的。

( 一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 四 期 ” 的 劳 动 保 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六十条至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不得安排经 期妇女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性劳动者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性劳动者,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 时间和夜班劳动。”“女性劳动者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不得安排女性 劳动者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 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中华 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 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性劳动者的工资,辞退女性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聘 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因此企业在这些方面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至作出有损 孕妇合法权益的行为。女性对抚育后代的重要作用和本身特殊的生理结构决定了 这些特

殊时期的存在,而这些特殊时期的存在也是家庭组成、社会稳定、人类进 步所必须的。因此, 对处于“四期”的女性劳动者给予特别法律保护是十分必要 的,也是十

分紧迫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处于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性 劳动者却往往得不到这些应有待遇,据调查显示,有的公司甚至明文规定女性在 受聘期间不得怀孕生育。

① 所以,在目前来看,对女性劳动者四期的特别法律保

张莹:《减少女性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实证分析》,载于《东岳论丛》2007 年第 6 期,第 112- 11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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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护仅浮于表面。用人单位可以理所当然的对法律规定臵之不理,使对女性的特殊 保

护措施成为一纸空文。

而且,劳动法中关于对女性劳动者经期的保护,主要是从限制女性劳动者从 事低温、冷水作业等工作范围这些方面来进行保护的。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很 多

女性在经期初期的出血量大,身体虚弱,需要得到充分的休息,并且有些女性 在经期会有痛经的情况发生。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女职工请假休息。 另外,

女性劳动者在孕期需要去医院检查身体,采取保胎措施以及在哺乳期断奶 前因哺育婴儿而需要请假。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一对夫妻只允许生 一个孩子,而且老百姓也都非常重视优生优育,而孕期检查是保证优生的一个重 要手段。如孕

期出现非常状况则需有一定期间的保胎假,女性劳动者哺乳期因哺 育需要不能上班的,应当享有哺育假。 ①

( 二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从 事 特 殊 职 业 的 禁 止 性 规 定

《女性劳动者保护条例》规定,禁止安排女性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 定

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性劳动者禁忌从事的劳动。但此项规定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职工的工作范围,因为并不是所有女性职工都承担不了 这些工作。在有能力从事却被排斥在外,同时也不具备从事其他职业的技能,会

使失业、待业、无业的现象更严重。鉴于此,社会应努力消除传统的性别分工意 识,改变对女性的刻板印象,承认女性的主体价值。 而另外一些体力不支而为 生活所

迫的女性却不得不从事矿山井下等作业,所以对女性劳动者从事特殊职业 的禁止性规定并没有从实际出发,也没有真正给予女性职工特别保护。因此,对 女性劳动权利进行特别法律保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做到有法可依,法尽其用。

( 三 ) 对 女 性 劳 动 者 退 休 年 龄 的 特 殊 规 定

男女性劳动者不同退休年龄的政策加大了高学历女性就业的不平等。 我国 一直沿用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政策,其中男职工 60 岁,女职员(干部)55 岁, 女工人 50 岁, 由此可见, 高学历女性虽然在教育上投入了相当的时间和金钱, 但在

现实中收益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提高。因此导致女性学历越高 ,工作年限越 少 ,收益减少 ,投入与产出失衡这种怪现象的发生。 另有科学研究表明,女

周述荣:《劳动者请假权制度初探》,载于《中国劳动》2010 年第 9 期,第 22- 25 页。 易英:《消除性别歧视提高女性就业水平》,载于《湖南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 年第 2 期,第 13- 16 页。 韩红颖、高凛:《当代女性就业权利的现状分析与救济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学论坛》2010 年第 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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